5、上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证或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复印件。
7、从事培训业务资格资质证明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上述复印材料由所在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第三章 推荐要求与认定程序
第六条 推荐要求
1、申报机构提供5家中小企业培训服务对象或3个社会团体或1个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评价推荐意见。社会团体可以是省级以上中介服务行业组织或市级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
2、同一家中小企业、社会团体或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推荐培训示范基地名额一般不超过2个。
3、推荐单位须出具有实际考评依据的文字材料,并对所出具文字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七条 认定程序
1、符合申报条件的培训基地向所属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省培训机构直接向省中小企业局申报。
2、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审查后提出初审意见,填写广东省中小企业培训示范基地推荐汇总表,连同申报材料报送省中小企业局。
3、省中小企业局组织培训示范基地认定工作小组结合行业特点、产业分布、区域经济等方面对申报材料、申报基地的硬件、管理、经验、效果以及申请基地实地设施等状况进行复审。
4、复审合格的由省中小企业局发文公布培训示范基地名单。
第四章 权利、义务与管理
第八条 权利
1、有权优先获得承办省中小企业培训计划的各类培训项目。
2、优先申请省扶持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资金补助。
第九条 义务
1、原则上按企业要求或年度培训计划举办相关培训。
2、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培训计划举办的个别免费培训、公开课或论坛,各培训示范基地应全力支持配合。
3、协助建立中小企业案例库或完成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 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