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2003〕4号)精神,扎实推进全省中小企业培训工作,引导中小企业培训示范基地建设,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培训示范基地认定工作由省中小企业局组织有关部门领导、著名专家学者以及专业人士组成的培训示范基地认定工作小组负责。
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当地培训示范基地的申报初审工作。
第三条 对认定的培训示范基地,采取每三年重新认定一次的办法,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申报条件与申报材料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培训单位均可自愿申报认定培训示范基地:
1、独立法人单位。
2、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财务状况稳定,发展前景良好。
3、拥有独立开展培训工作的办公场地、教学设备和多媒体教室、会议厅、餐厅、住宿等场地。
4、拥有相关行业专业人员,以及整合相关师资力量的能力,专业师资队伍及管理人员本科学历以上的超过30人。
5、具有科学的中小企业培训模式、丰富的培训经验,设有相关资格认证课程。
6、已积累丰富的中小企业发展案例,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和水平,能根据企业需求编制相关培训课程,组织多种单项或综合性培训项目。
7、经常性开展论坛、讲座、公开课等公益性服务。
8、已建立自己的网站,并能与广东省中小企业服务网链接,构成我省中小企业网络远程培训平台体系。
9、在开展中小企业培训服务中接受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 申报材料
1、广东省中小企业培训示范基地申请表。
2、广东省中小企业培训示范基地推荐表。
3、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课程设置、教材选定、收费标准、师资状况以及教学设施、办公、教学、宿舍、食堂等场地的图片资料)。
4、为中小企业培训服务的主要师资人员及工作人员的构成情况。其中申请中小企业培训师资资格的按《广东省中小企业培训师资人才招聘细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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