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认定程序
1、符合申报条件的培训机构向所属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省培训机构直接向省中小企业局申报。
2、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审查后提出初审意见,填写广东省中小企业培训示范机构推荐汇总表,连同申报材料报送省中小企业局。
3、省中小企业局组织示范机构认定工作小组对申报材料、申报机构的经验、业绩、效果以及申请机构实地设施等状况进行复审。
4、复审合格的由省中小企业局发文公布培训示范机构名单。
第四章 权利、义务与管理
第八条 权利
1、有权优先获得中小企业培训计划相关项目的举办权。
2、优先申请省扶持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资金补助。
第九条 义务
1、原则上按企业要求或年度培训计划举办相关培训。
2、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培训计划举办的个别免费培训、公开课或论坛时,各培训示范机构应全力支持配合。
3、协助建立中小企业案例库或完成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 管理
1、省中小企业局颁发牌匾,并在媒体上公布认定培训示范机构名单,提高知名度。
2、开展中小企业培训过程中必须接受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3、培训示范机构每年要撰写年度书面总结,于当年12月底前报当地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省中小企业局。
4、培训示范机构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省中小企业局取消其培训示范机构资格,并在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信息平台上公布。
(1)经查实申报材料虚假的;
(2)被司法机关处罚的;
(3)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处分的;
(4)多次被中小企业投诉,经查实有服务质量问题并整改无效的;
(5)一年内无正当理由多次不参加由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为中小企业服务活动的。
附件3:
广东省中小企业培训示范基地认定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