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对认定的培训示范机构,采取每三年重新认定一次的办法,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申报条件与申报材料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培训机构均可自愿申报认定为省培训示范机构:
1、独立法人单位。
2、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财务状况稳定。
3、开展某项专业特色或专项技能培训工作2年以上,近2年培训超20场次,受训人数超1200人次。
4、根据专业特色或专项技能培训的要求,拥有高水平的专业师资资源。
5、培训运作规范,收费合理,受到所在地中小企业的良好评价。
6、积极配合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开展论坛、讲座、公开课等公益性服务。
7、在开展中小企业培训服务中接受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 申报材料
1、广东省中小企业培训示范机构申请表。
2、广东省中小企业培训示范机构推荐表。
3、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课程设置、教材选定、收费标准、师资状况等资料)。
4、本机构为中小企业培训服务的主要师资人员的构成情况。其中申请中小企业培训师资资格的按《广东省中小企业培训师资人才招聘细则》办理。
5、上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证或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复印件。
7、从事培训业务资格资质证明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上述材料属复印件的,须由所在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第三章 推荐要求与认定程序
第六条 推荐要求
1、申报机构提供5家中小企业培训服务对象或3个社会团体或1个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评价推荐意见。社会团体可以是省级以上中介服务行业组织或市级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
2、同一家中小企业、社会团体或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推荐培训示范机构一般不超过2个。
3、推荐单位须出具有实际考评依据的文字材料,并对所出具文字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