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建立健全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尽快出台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尽快把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落到实处,加强对开展节能评估与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有关部门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规划及区域、流域、海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时,要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未取得总量控制指标的项目,一律不予批准建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未经批准,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或核准,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批准用地,银行不得给予贷款。强化环评审批向上级备案制度和向社会公布制度。加强“三同时”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未达到总量控制目标要求的项目,一律不得投入生产;对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运、久拖不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依法予以处罚。

  (四)加强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十一五”期间全市列入“双千节能行动”的企业实现节能150万吨以上标准煤。加强对重点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检查和指导,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完善节能减排计量和统计,组织开展节能减排设备检测,编制节能减排规划。重点耗能企业要建立能源管理师制度,重点耗能企业要加强能源计量工作,提高能源计量管理和检测水平。开展能源审计,并定期报告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未完成节能任务的企业,要强制实行能源审计。

  (五)实施节能环保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制订并尽快实施有利于节能减排的发电调度办法,优先安排清洁、高效机组和资源综合利用机组发电,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低效机组发电,实现电力节能、环保和经济调度。研究制订蓄冷电价政策,促进电能合理利用,降低整体能耗。切实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广东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经贸电力能源〔2006〕809号),充分发挥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综合优势,推进能效电厂试点工作,提高电能使用效率。

  (六)严格建筑节能管理。大力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强化新建建筑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全过程监督管理,逐步开展建筑能效专项测评。对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从2008年起,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要载明耗能量、节能措施等信息。“十一五”期间,全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严格实施现行建筑节能标准。建立并完善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监管体系。2007年要着力抓好新建建筑施工阶段执行能耗限额标准的监管工作,逐步建立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能耗定额制度。

  (七)加强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管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合理进行城市功能区和快速公交设施(包括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加快城市快速公交和轨道交通建设。严格实施乘用车、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限制使用高耗油、高污染汽车,鼓励使用节能环保型汽车发展,加快淘汰老旧汽车和船舶,鼓励使用节能环保型交通工具,加快推广CNG(压缩天然气)清洁燃料汽车。严格实施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排放标准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对达不到排放和能耗标准的车辆不得进入道路运输市场。推广使用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等先进科技和信息手段进行道路运输组织管理,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的协调和有效衔接。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