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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气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五、保障措施

  (一)加大投入力度,积极支持气象事业发展。根据气象部门“工作在地方、服务在地方、效益也在地方”的特点,将气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纳入市财政预算,建立健全稳定增长的财政投入机制,落实规划项目资金。对属于基本建设性质的项目,要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气象部门所需基本建设投资、事业经费、维持费纳入市财政预算。

  2008-2010年全市气象防灾减灾重点建设项目总投资控制为5341万元,其中省投资1083万元、市投资4258万元。气象防灾减灾重点建设工程所需的日常维护费(如计算机等设备维护费等,预计共930万元),由市气象局在每年项目预算中据实申报。新建气象天文科普馆建设及购置天文仪器设备2600万元,由市气象局另文报市委、市政府审批。

  2008重点完善东莞气象综合探测基地,2009年建设东莞区域专业网和气象应急系统,2010年完善气象预报和服务系统。

  (二)充实机构和人员,稳定队伍。设立“东莞市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保障中心”和“东莞市气象影视中心”,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省机编办《关于广东省地方气象事业机构改革问题的函》(粤机编办〔2003〕67号)的精神,针对我市气象部门编制少、气象防灾减灾任务重的状况,进一步完善地方气象事业机构,应对突发灾害性事件、应对气候变化、应对资源紧张压力。气象部门职工医疗、住房、养老等社会保障和地方性补贴纳入市财政预算。

  (三)加强法制建设,推进气象依法行政工作。加快制订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开发利用以及重大工程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等配套政策规定。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切实加强气象信息发布与传播、气象探测环境保护、雷电灾害防御、空飘气球等的行政执法力度,严格禁止非法从事气象探测活动。严格按《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8号令)等有关防雷减灾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把防雷安全纳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防雷设施建设,严格执行防雷装置定期检测、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制度。切实加强对易燃易爆场所、人员集中场所、重要设施的雷击风险评估、预警预报、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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