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无证无照非法生产、生产经营条件达不到基本要求、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要坚决取缔,并依法严肃处罚,涉嫌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证照不齐或虽具有证照但达不到发证条件的,要责令立即停业整顿,限期整改;未获得相关证照或整改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复产复业。对生产经营质量安全责任不明确,制度不完善,未采用相关质量标准进行生产经营,质量不稳定的,要加强指导,限期整改。对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原材料和半成品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责令召回产品,并严肃依法查处。
各镇街、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企业登记数据,全面普查建档,实现信息共享。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质量安全数据库,实现动态监管。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令整改的,要明确时限,并将监管责任落实到人。
(三)指导帮扶,建立机制
要通过此次专项整治行动,指导和帮扶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中小企业和小作坊全面改善生产经营条件,改进工艺技术,健全管理制度,提高产品质量。
要充分利用此次普查成果,明确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责任,加强日常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力度,特别是加强对上述重点产品、重点单位和重点地区的监管。要加强对依法取缔、停产停业单位的监管,严防违法生产经营现象产生。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质量安全记录,对有良好安全质量记录的产品生产经营者,在市场准入、检验检测、出口通关等方面提供便利。对具有不良记录的生产经营者,要加强巡查抽检的力度和频度,并向全社会公布。要抓紧研究和建立质量追溯和召回制度,加大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打击处罚力度,形成产品质量安全长效机制。
各镇街、各部门要加大投入力度,加强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加强产品质量安全应急能力建设。同时,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行业自律作用,抓紧修订我市特色产业、行业急需的强制性标准和地方性标准,创建一批食品安全放心社区、放心街道。
(四)加强宣传,积极引导
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深刻揭露制售假冒伪劣的社会危害性,及时报道典型案件,曝光制假售假人员、单位和问题严重的地区、市场,大力宣传整治行动成效。专项行动开展期间,各有关部门每个月至少联合召开一次新闻发布会,发布权威信息,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要广泛深入宣传国务院第503号令,加强对中小企业负责人的培训,加强对法律法规政策、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质量控制的方法和技术、质量安全标准等的教育,提高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的自觉性和加强质量安全监管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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