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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校车管理办法


  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并将校车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学校安全管理年终考核;对学校使用无牌无证和未按要求检验的车辆接送学童的情况及时督促改正;查处学校违反属地就近招生的原则随意远距离跨镇(街)招揽生源的行为。

  交通部门应当调整和优化公交线路,完善公交网络,确保公交服务覆盖到各学校;清理、查处各类从事非法营运的校车。

  第六条 公安交警、教育及交通部门应建立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校车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相应措施。

  第七条 每年三月的第四周为交通安全教育周。在交通安全教育周期间,校车使用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乘车学童进行安全教育,公安交警、教育等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协助。

第二章 校车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

  第八条 无自有车辆的单位需长期租用车辆作为校车,或者学校组织学童活动需临时租用车辆的,应当租用具有合法资质的专业客运单位的汽车,并与承运单位订立运送协议。严禁租借个人车辆作为校车。

  校车使用单位间相互借用校车的,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使用公交车辆接送学童的,应严格执行有关公交车辆管理的规定。

  第九条 校车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定期对校车进行维护保养和安全技术检测;建立和落实校车驾驶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管理制度;建立跟车安全员的责任制度,确保每辆校车配备跟车安全员,负责维持乘车秩序,监督和纠正校车驾驶人员的交通违法行为,防止校车出现超速、超载、乱停靠上下学童等违法情形。

  第十条 校车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有关学童搭乘校车的安全指引,并教导学童在搭乘校车时必须遵守安全守则,确保学童安全抵达学校。

  学校应在校车出入校门时派专人进行指挥,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立校车专用出入口。

  学校应阻止校园内其他单位校车的违法行为,对于不听劝阻的,应及时通报所在镇(街)宣教办、公安交警部门和校车所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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