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校车管理办法
(东府办〔2007〕9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校车及其驾驶人员的管理,切实保障搭乘学童的人身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学校或其他单位自购、自备或者租借的专门用于接送不少于5名中小学生、幼儿园儿童(以下统称学童)及其跟车安全员的客车和乘用车。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各类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等。
本办法所称其他单位,是指事业单位、企业、村(社区)或其他组织等。
以上所称学校及其他单位,统称为校车使用单位。
第三条 校车安全管理实行属地原则。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统筹本辖区内的校车安全管理,并指定一名镇(街)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完成以下工作:
(一)每学期开学前,组织公安交警、交通等部门对辖区内校车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二)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组织公安交警、交通等部门开展校车整治工作。
第四条 各镇(街)宣教办、公安交警大队应当与各校车使用单位签订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校车使用单位应当与校车驾驶人员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使用租借车辆的单位应当与出租、出借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交通安全责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专门用于校车安全事故或意外事故的应急预案。
第五条 公安交警、教育及交通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市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交警部门应当不定期到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工作;督促学校按标准统一校车外观;建立校车交通违法行为抄告制度,严查校车超载、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