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东府〔2007〕11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根据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封存、启封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含港、澳、台)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四条 在职职工是指在本办法第三条所列的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但不包括外籍及港、澳、台人员。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实行属地管理,凡在本市设立的单位,不论隶属关系,均在本市办理开户缴存手续。
第二章 登记
第六条 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天内,携带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委托承办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承办银行”)办理开户缴存手续:
(一)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被责令限期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到公积金中心办理登记后,再到承办银行办理开户缴存手续。
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七条 单位改制、合并、分立、重组、撤销、解散、破产的,应当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公积金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