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申报其他相关的人才学术交流、培训、展览补助项目的,应提供经市人事局批准的有关材料。
(七)其他必须提供的资料。
第十六条 审批程序:
(一)市人事局在受理单位、个人申报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项目评审和申报人资格认定。
(二)经评审和认定,拟纳入资助计划的项目,经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人事局负责通过市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未能纳入资助计划的项目,由市人事局向申报单位、个人说明原因。
(三)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个人及其项目,属于本办法既定补助标准(金额)的高层次人才补贴项目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补助项目,由市人事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资助计划;属于其他项目的,由市人事局会同市财政局上报市分管领导审批,联合下达资助计划。
在公示期间对项目或申报单位、个人有异议的,由市人事局组织核查,异议不成立的,纳入下期资助计划,按上述程序进行报批和下达。
第五章 资金拨付和会计处理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根据已审批的专项资金资助计划,按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程序办理拨款手续。其中:资助单位的资金由市财政直接拨付给单位;资助个人的资金由市财政直接拨付到个人账户(已纳入财政统发工资的,划拨到其个人工资账户;未纳入财政统发工资的,划拨到其指定的个人账户)。
第十八条 资助单位应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收到项目补助资金后,以专项应付款形式入账,并分别按照企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形成资产部分,计入资本公积;不能形成资产部分,按现行有关会计制度规定作冲减费用处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市人事局负责组织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实施情况,市财政局负责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财务情况,市审计局依法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市人事局根据《东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东府办〔2006〕60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总结和评估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抽查评价重点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