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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我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

  市民政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社区建设规划,探索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做好社区卫生服务的民主监督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制订社区卫生服务的财政补助政策及财务收支管理办法。

  市人事部门负责完善全科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度,制订社区全科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聘用办法和吸引优秀卫生人才进社区的有关政策。

  市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牵头研究制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标准。

  市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订和完善医疗保险政策,制订促进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有关政策措施。

  市建设规划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将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并依法加强监督。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指导和管理。

  市物价部门负责研究制订社区卫生服务及药品价格管理政策。

  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

  税务部门负责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征免相关税费。

  (六)建立考评体系,规范机构运作

  建立科学的社区卫生服务考核和评价制度,健全社区卫生服务四级考核体系(市社区卫生服务绩效考核办公室-镇街社区卫生服务绩效考核办公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全科医生服务团队)。制定全市统一的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指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工作绩效考核指标、社区卫生服务岗位绩效考核标准。每年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考核一至两次,各中心每月对所属站和团队考核一次,将单位考核结果作为评定机构绩效的依据,将从业人员绩效考核结果,作为月绩效奖金的依据。对年度综合考核评价未达到合格标准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给予相应处理。

  四、切实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领导

  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推动经济社会双转型、构建富强和谐新东莞的重要举措,对保障群众健康、促进社区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镇街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重要性,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卫生、发展和改革、教育、民政、财政、人事、机构编制、社会保障、建设、人口和计划生育、物价、城建规划、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领导任成员的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机构。各镇街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和办公机构,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领导,研究和制定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及时协调解决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紧密配合,大力协作,共同做好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尽快形成“政府牵头、部门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参与”的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格局,积极推进我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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