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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我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

  (二)坚持政府主办,创新管理体制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性质上属政府组建的财政全额拨款公益性事业单位。把社区卫生服务系统从医院分离出来,建立政府主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隶属于镇街政府,由镇街政府负责行政管理运作。市卫生局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实行行业管理,进行行业监管和业务指导,并商镇街党委对中心领导进行考核任免。实行条块管理、以块为主的双重管理体制,突出政府的主办作用和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独立法人机构,除履行其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功能外,还代表政府对下属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行政、人事、财务和业务等实行一体化管理。

  (三)坚持行业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标准化建设和从业人员的监管,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条件和标准,依法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技术服务项目准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作为唯一名称进行执业登记。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法定执业资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履行提供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职能,严格执行各项医疗规章制度。

  (四)坚持统一规划,健全服务网络

  将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纳入全市社区建设总体规划统筹实施,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1.整合现有社区卫生资源。充分整合利用全市现有的医疗卫生资源,尽可能将各镇街医院现有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及各村(社区)卫生站、门诊部转型或改造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政府统一管理,并对有关医院和村(社区)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2.优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布局。原则上,每个镇街以及松山湖管委会、虎门港管委会各重点规划建设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区域服务人口数量、地域性质、医疗卫生需求等因素科学规划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每个站服务人口为8000-12000人,服务人口计算办法是:服务人口=常住人口+流动人口×30%(下同)。

  3.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要做到“五个统一”,即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标识、统一装备和统一管理。原则上,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每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筑面积不少于250平方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内部布局设计合理,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其建筑工程必须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规划、消防、环保等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或准许使用文件后,方可投入使用;涉及已建成但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必须经房屋结构安全鉴定合格和消防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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