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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 在市食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市食品安全应急办应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立即通知相关部门人员以及专家赶赴现场调查处理。

  (二)配合市卫生部门组织医疗救护人员赶赴现场抢救中毒病人。接受抢救中毒病人的医疗机构,应及时向市食品安全应急办报告治疗进展情况。

  (三)组织专家对中毒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危害程度、波及范围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提出下一步防范措施。

  (四)会同市委宣传部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时采取适当方式组织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有关信息。向媒体发布的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发布”的原则和规定程序,信息内容应经发布单位领导或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审查同意后,以单位名义发布。

第六章 后期处置

  第十七条 对重大和特大食品安全事故,市食品安全应急办应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或专家组,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

  第十八条 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市食品安全应急办要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及时写出调查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政府应急办、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上级有关部门。

  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二)应急救援参加单位、投入人员和设备情况;
  (三)应急救援过程、经费决算、实际效果;  
  (四)诱发事故的主要责任单位和个人。

  第十九条 市民政局要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和善后处理工作。必要时由市食品安全应急办组织团市委、法律援助中心等相关单位参与。

  第二十条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有下列情形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  
  (二)未采取积极有效的救援措施或应急救援不力;
  (三)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情况出现重大疏漏;
  (四)索贿受贿、包庇事故责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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