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东府〔2007〕80号 2007年8月2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号)和《广东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粤府函〔2006〕33号),结合东莞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第二条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东莞市辖区范围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
第三条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原则:统一指挥、属地为主、部门配合、及时高效。
第四条 本应急预案所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经营、消费等环节中因食品质量问题造成人身重大伤亡、众多人数患病或者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重大危害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一)一次中毒事故造成1人(含1人)以上死亡或者中毒人数超过50人(含50人)以上的;
(二)中毒事故发生在学校、幼儿园、重大活动期间或者发生自然灾害情况下,且中毒人数超过30人以上的。
第五条 公民和单位有义务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根据事故处理工作需要,成立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见附件),负责领导和指挥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第七条 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部署、指挥、组织和协调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理工作,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确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预警级别及处理指令,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