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相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的有关内容具体落实。
第二十一条 对于纳入市政府鼓励扶持的项目,按照市政府有关科技项目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东莞市加强产业技术创新推进产业
技术和集群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东府〔2006〕72号)中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发展产业技术和产业集群的要求,特制定《东莞市加强产业技术创新推进产业技术和集群发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加强产业技术创新是把自主创新发展作为最基本的战略,依靠技术创新,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实现产业持续发展并具备一定科技经济规模和效益的能力。所指产业集群是由相同、相近与相关产业的企业集聚某地方,进而吸引为其服务的相关机构进驻该区域共同构成的群体。
第三条 在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中设立东莞市加强产业技术创新推进产业技术和集群发展项目经费,用于提高产业自主创新和发展能力,推进集群优化升级。
第四条 市经贸局是推进产业技术进步和集群发展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是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 目标、原则与任务
第五条 工作目标:以电子信息、电气机械、造纸及纸制品、食品饮料等八大支柱产业和装备制造业以及服装、家具、毛织、五金模具等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为依托,推动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鼓励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加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推进产业技术进步;建立行业创新平台,促进产业集群的优化升级,为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提供强大推动力。
第六条 工作原则
(一)突出引导。突出政府的引导作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产业技术进步和集群建设中的引导作用,促进企业成为技术进步活动的主体,提高企业的持续创新能力。加强产业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平台的建设,提高产业服务水平和技术水平,激发产业集群内企业加强自主创新能力。
(二)整合资源。把政府对产业技术进步和集群的优惠扶持政策、扶持资金等资源整合起来,形成合力,加大对产业应用技术、产业集群建设和产业支援服务企业的支持力度。
(三)推进产业技术进步发展的原则。遵循市场经济和产业升级基本规律。通过企业应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实现在产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技术应用领域的突破。
(四)示范推进。对电子信息、毛织、服装、家具、五金模具五个省级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进行重点引导和支持,重点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加强公共服务能力,加快集群的优化升级,为其它支柱产业尽快形成集群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七条 工作任务
(一)制定东莞市推进产业技术进步和集群发展的鼓励扶持政策,探索产业发展的新形式、新路向;
(二)引导企业组织实施产业技术进步项目,设立企业技术中心,鼓励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
(三)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建立中小企业发展公共平台,加快服务体系和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四)加大对产业集群的引导与支持,大力推进省认定的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的建设和发展;
(五)引导、鼓励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申报市自主创新型企业提供指引和服务。
(六)加强与国家、省有关部门的联动互动,承担产业结构调整任务。
第八条 鼓励条件
(一)申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二)凡已经列入其它同类性质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三章 鼓励企业开展技术进步增强产业自主创新能力
第九条 鼓励的范围
(一)利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我市支柱产业和传统产业技术水平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
(二)增加品种、提高质量、节约资源、增进效益、增强竞争力项目;
(三)产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项目及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应用和推广项目;
(四)市装备制造业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
(五)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支持企业通过建设技术中心,形成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整合内外资源能力和适应市场变化能力,开发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和核心技术,培育核心能力。
(六)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和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第十条 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项目经费包括3个专项资金,即市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专项资金、市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其中:市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我市重点产业、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两自”企业实施技术进步项目;市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我市装备制造业企业开展的技术改造项目;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我市中小型企业开展的技术改造和创新项目,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以及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同时,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对获得国家、省财政扶持的相关专项技术进步项目给予资金配套。
第十一条 对企业申报认定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通过市产业技术进步项目经费给予支持。具体操作如下:
(一)市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专项资金、市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对项目的资助额度根据专家的评审结果分成一等、二等、三等;并分别按项目总投资(含社会融资金额和自有资金)的15%、12%和10%给予财政补助,项目最高资助额度为200万元。
(二)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技术改造和创新项目的资助额度根据专家的评审结果分成一等、二等和三等;并分别按项目总投资(含社会融资金额和自有资金)的12%、10%和8%给予财政补助,项目最高资助额度为80万元。
(三)对获得国家、省财政扶持的相关专项技术进步项目,市财政分别按1:1和1:0.5给予资金配套,国家、省、市三级财政扶持资金占项目的总投资不得超过50%。
(四)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信用担保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财政扶持的具体操作如下:
1.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
对在我市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年度为我市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额达到1000万元的担保机构,按照实际贷款担保额的1.5‰给予资助,用于补充担保机构的风险准备金。每家担保机构每年最高资助额不超过50万元。
2.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对由镇(街)政府或行业协会等组建、为中小企业开展投融资服务、技术支持服务、人才培训服务、信息咨询服务和市场开拓服务等公共服务的机构,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核定资助额,每个项目最高资助额为30万元。
对为我市中小企业提供经济政策、企业管理、信息技术应用、安全生产管理和劳动技能等内容培训的机构,按照非盈利性培训支出费用的30%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委托培训所发生费用来核定资助额,每个项目最高资助额为30万元。
第十二条 企业技术中心的内涵
企业技术中心是在企业投资决策层组建的,负责企业技术创新战略制定和体系建设,是企业开展技术进步活动和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助推器。技术中心包括了研发,应用技术、管理技术、财务分析技术、营销技术等方面的内容,任务是根据企业的发展战略和市场需要,制定技术创新方案(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并对相关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分析,政策分析和法律咨询,从而解决投资与技术分离、研究成果与产业化脱节的问题,在新项目产业化、商业化和收益最大化方面为公司管理层提供投资决策依据。
第十三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每年组织认定,认定范围为东莞市行政区范围内的工业企业中建立并已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的技术中心。具体认定的条件、程序,评价和管理等事项由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东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管理实施办法》执行实施。
第十四条 企业技术中心的鼓励与扶持
设立企业技术中心专项项目经费,对已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按照《关于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东府〔2006〕72号)中对技术开发机构的有关规定,市财政一次性给予100万元无偿资助;同时优先推荐列入组建国家级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对被认定为国家级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市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和300万元的无偿资助。
第四章 鼓励引进先进技术设备提升产业技术水平
第十五条 鼓励范围
(一)鼓励引进先进设备和技术,推动和提升支柱产业装备技术水平的企业。
(二)鼓励利用国内设备和技术,提升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增强企业竞争力的企业。
(三)鼓励对引进设备进行改良和配套,使企业原有工艺、技术、生产设备的潜能得到进一步发挥。
(四)鼓励对引进的先进设备和技术进行再创新,使再创新产品达到或超过引进时的性能指标,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和拥有核心关键技术。
(五)自身无条件对引进技术和设备的进行消化吸收的企业,鼓励其与装备制造企业建立消化吸收再创新联盟,依靠装备制造企业通过第三方引进设备和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和创新。
(六)进一步引导本地企业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配套协作,拓宽配套领域,创新配套形式,延伸配套范围,重点围绕核心技术和关键零部件的配套组织科技攻关,坚持走配套、消化、吸收和自主开发相结合的配套运作模式,增强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