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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科技东莞工程第一批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一条 获准资助的项目单位应制定严格的项目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

  第三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将获准资助的项目列入本单位的工作任务计划,保障其组织实施所需的各种条件,并对项目实施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确保项目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十三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以下违规行为:

  (一)上报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助资金;

  (二)违反科普资金使用原则,挪作他用;

  (三)串通有关工作人员在评选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对申请资助项目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单位,市科协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在三年内不受理该单位的申请。收回已划拨的资助资金,并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个人作出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科协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东莞市促进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东府〔2006〕72号)有关切实加强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要求,促进我市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是指通过经济技术合作与贸易,对境外的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工艺流程进行引进购买或反求破译,掌握产业发展关键性技术和装备研制核心技术的一种自主创新活动。

  第三条 促进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经费由市科技东莞工程财政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用于支持鼓励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第四条 市科技局是我市促进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业务主管部门,市经贸局、市外经贸局配合市科技局开展我市促进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工作,市财政局是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 目标、原则与任务

  第五条 促进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目标:要以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作为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的主要模式,以提高引进科技含量和增强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为主线,以产业应用技术研发和装备低成本改造与制造为重点,以企业为主体、联合国内高校院所开展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争取到2010年,我市引进技术、项目和设备科技含量明显提高,外资和“三来一补”企业研发本地化程度明显提升,民营企业承接外资科技项目能力明显增强,企业联合高校院校(公共研发平台)和政府引进消化吸收的体制机制初步建立,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对于东莞自主创新和创新发展起到明显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第六条 促进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原则:

  (一)政府引导和企业主体的原则。政府主要通过制定规划、出台政策、加大投入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的方式,推动和促进全市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事业。企业作为自主创新的主体,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具体项目承担实施的主体,科技投入的主体,也是实施科技成果享受的主体。

  (二)引进与消化吸收再创新相结合的原则。在引进科技项目的同时,要结合考虑对引进项目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和为促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配套资金支持。

  (三)产学研联合和平台支撑的原则。企业要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为依托,以公共研发平台为支撑,联合开展国际技术、项目和设备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四)示范带动和重点推进的原则。遵循市场经济和科技创新基本规律,在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重要产业技术领域,设计提出示范试点项目,采取重点推进和示范带动的方式,实现在若干技术、产品、设备和产业领域的突破。

  (五)面向市场和产品的应用技术研发的原则。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要以产业应用技术研发和设备制造与改造为重点,要有明显的市场预见性,能够形成新的产品、新的工艺、新的装备和新的市场。

  第七条 促进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主要任务:

  (一)制定东莞市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发展规划和鼓励引进目录、鼓励扶持政策等相关配套政策。

  (二)成立专门领导协调和工作服务机构。

  (三)策划组织实施重大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科技计划项目。

  (四)建立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和机制。

第三章 提高引进的科技含量

  第八条 引进的原则

  (一)提高现有产业技术水平的原则。引进项目要对提高现有产业技术研发、产品生产、工艺流程、设备装备的科技水平有明显的推动和提升作用。

  (二)催生新兴产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原则。引进项目通过技术辐射、人才流动和业务合作能够带来新的产业增长点和带动新兴产业的发展。

  (三)提高我市自主创新能力的原则。引进项目能够加快实现东莞企业和产业掌握核心技术和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对提高我市自主创新能力有明显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第九条 引进的范围与条件

  (一)引进技术。符合国家、省和我市引进技术政策,主要包括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节能装备制造、环保等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

  (二)引进装备。符合国家、省和我市引进装备政策,主要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的先进适用设备和装备。

  (三)引进研究开发机构。鼓励引进国内外大型企业研发机构,引导企业在我市建立研发机构。

  (四)引进人才。符合国家、省和我市引进人才政策,主要包括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以及人才团队。

  (五)引进管理。符合国家、省和我市科技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政策,主要包括引进先进的科技企业资本、人才、技术、知识产权等方面的管理经验。

  第十条 引进的鼓励与扶持

  (一)对于引进的技术项目,符合国家、省和我市技术引进项目目录,优先解决项目立项中的土地、水电等问题;

  (二)对于引进的装备项目,同第九条第(二)款;

  (三)对于引进的研发机构,优先解决项目立项中的土地、水电问题。

  (四)对于引进的人才项目,按照市引进人才的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五)对于引进的管理项目,可以纳入市软科学课题给予资助。

第四章 加快外资企业和“三来一补”企业本地化进程

  第十一条 鼓励的范围与条件

  (一)在我市注册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三来一补”企业。

  (二)建立研究开发机构。主要包括把设立在海外的研究开发机构转移到我市或在我市重新设立研究开发机构。

  (三)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主要包括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合作培养各类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四)创办独立法人企业。主要包括鼓励我市“三来一补”企业在条件成熟时转型为独立法人企业,提高企业参与东莞科技经济发展的本地化程度。

  第十二条 鼓励方式

  (一)对于建立研究开发机构,可以推荐认定为国家、省或市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按照市有关政策给予资助。

  (二)对于创办独立法人企业,符合认定条件的,优先推荐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

第五章 鼓励民营企业承担外资科技项目

  第十三条 鼓励的范围与条件

  (一)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本地资本投资或控股)、自主创新型企业。

  (二)承担外资企业技术研发项目。

  (三)承担外资企业设备装配或改进研制项目。

  (四)承担外资企业产品技术加工项目。

  (五)承担外资企业工艺流程优化项目。

  第十四条 鼓励的额度与方式

  (一)对于承担外资技术研发项目,优先纳入市科技计划项目给予资助。

  (二)对于承担外资设备装配或改进研制项目,给予购买研制样机贷款贴息。

  (三)对于承担外资产品技术加工项目和工艺流程优化项目,属于研发项目的,给予研发资助;属于工艺流程优化项目的,给予贷款贴息资助。

第六章 鼓励产学研联合推进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第十五条 鼓励我市民营科技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自主创新型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工作,对于有明确引进技术和装备目标和消化吸收计划的项目,并且纳入国家、省和市重大科技合作计划项目的,可以采取“一事一报”和研发资助、贷款贴息或资本金注入的方式给予支持。

  第十六条 鼓励民营企业联合外资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科技交流与合作。

  第十七条 鼓励民营企业联合外资企业共同组建研究开发机构,对于共同组建的研究开发机构符合基本认定条件的,优先推荐认定为市级、省级和国家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

  第十八条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外资企业开展科技交流与合作,可以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莞设立的独立法人机构申报政府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并按照相关操作规程办理。

第七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九条 申请鼓励扶持事项的单位应据实报送申请资料。对于骗取财政资金的,应追回取得的支持经费,并在3年内取消其申请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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