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科普教育与培训工作。加强全民特别是青少年的科学教育培训工作,建立科技界和教育界合作推动科普教育发展的有效机制;在学历教育、职业教育和各类培训中增大科普教育的内容,利用社会资源开展科普教育和培训,鼓励和支持科普场馆、社区学校、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等开展科普教育与培训;加强对科技人员的科普教育和培训工作,不断提高科技人员的科学素质和科普工作能力。
(五)开展各种形式的科普活动。组织社会力量和科普志愿者,积极开展科技下乡、科普展览、科普讲座、科普报告会等活动;举办博士讲坛、院士论坛及国际性大型科普活动,提高科普活动的影响力。
(六)加强科普科技宣传工作。利用公共媒体大力开展科技科普宣传活动,在《东莞日报》开辟《东莞创新周刊》,在东莞广播电视台等主要媒体增设科技科普栏目,发挥科学家俱乐部等阵地作用,办好“东莞创新论坛”,以及征订《科技日报》等科技科普读物。
(七)加强科普交流与合作。推进国际科普交流与合作,学习先进科普工作经验;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交流与合作活动;围绕我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及热点、难点问题开展高层次学术交流活动,为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服务。
(八)表彰奖励科普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开展科普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表彰工作,营造良好的科普工作氛围。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八条 支持范围包括:
(一)东莞市科普特色学校
(二)东莞市科普社区
(三)东莞市科普教育(示范)基地
(四)科技人员继续教育与培训
(五)科普基础设施建设
(六)学术交流活动
(七)重大的科普活动
(八)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
(九)科普工作奖励
(十)征订《科技日报》、科技科普宣传
第九条 支持方式包括资助和奖励两种方式。
第十条 科普基础设施建设、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科技科普宣传、征订《科技日报》的资助或奖励采取年初申报预算或一事一报的方式解决。
第四章 科普特色学校的鼓励和扶持
第十一条 申报东莞市科普特色学校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东莞市辖下的大中小学校(包括中专及职业培训学校)。
(二)科普工作机构健全。学校领导具有较强的科技意识,制定科普工作年度工作计划,设有一名主管副校长为组长的科普工作领导小组,并配有专兼职科技科普辅导员。
(三)科普组织网络完善。校方建有科普宣传网站,有一支科普积极分子队伍,建有科普教育工作档案。
(四)科普基础设施健全。校园内有长10米以上的科普宣传栏或科普画廊一处以上,设有科普特色的实验室、图书室、电教室、展示室。
(五)科普活动内容丰富。每年有计划地开展科技科普讲座、竞赛、观摩、研讨会等各类科技科普活动3次以上,组织广大学生参加各级各类科技科普活动,开展科普教育与科技创新活动。
(六)有专项科普活动经费。
第十二条 科普特色学校的申报与评审具体按照《东莞市科普项目资助操作规程》相关条文执行。
第十三条 对符合条件的学校认定为科普特色学校,颁发牌匾和证书,并给予10万元的资助。
第五章 科普社区的鼓励和扶持
第十四条 科普社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于东莞市行政区域的社区或村。
(二)科普工作机构健全。社区领导具有较强的科技意识,把科普工作列入主要议事日程,建有社区领导为组长的科普工作领导小组,有相关的管理制度,科普工作纳入文明社区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科普工作队伍落实。社区建有一支科普工作积极分子队伍。
(四)科普基础设施完善。辖区内有长10米以上的科普宣传栏或科普画廊一处以上,用于开展科普宣传。建有科普活动室,并配置电视机、DVD机。科普阅览室,藏书不少于5000册。
(五)科普活动效果好。每年有计划地开展具有社区特色的各类科普活动2次以上,组织社区干部、居民开展实用技术培训、科普讲座每年2次以上,社区环境整洁、安全,社区居民安居乐业,邻里和睦。
(六)科普活动有经费来源。
第十五条 科普社区的申报与评审具体按照《东莞市科普项目资助操作规程》相关条文执行。
第十六条 对符合条件的社区认定为科普社区,颁发牌匾和证书,并给予10万元的资助。
第六章 科普教育(示范)基地的鼓励和扶持
第十七条 申报科普教育(示范)基地的对象:
(一)各类科技、文化、教育场馆;
(二)各类动、植物园,自然景观、历史文化遗址;
(三)科研机构、学校;
(四)科技型企业;
(五)工、农业科技园、科技种养场;
(六)其他具备向社会公众开展科技教育、展示和示范功能的部门、机构。
第十八条 申报市科普教育(示范)基地应具备的条件:
(一)科普工作机构健全。科普工作有分管领导,有具体部门负责,有相关的管理制度,有长远的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所从事的事业具有较丰富的科技科普教育展示内容;
(三)具有一定规模的科普设施。包括有相对固定的供群众参观的场地、实物科普馆、科普画廊(栏)、科普演示设备等。按不同类型单位的科普展示场所,要求标准分别是:(1)科研机构类300平方米以上;(2)工厂企业类500平方米以上;(3)旅游观光类2000平方米以上;
每年向社会公众开放时间不少于90天。开放期间,对青少年收费优惠或免费;
(四)配备有专(兼)职的科普活动管理人员和一支科普讲解员队伍;
(五)科普工作有经费来源。
第十九条 市科普教育(示范)基地的申报和评审具体按照《东莞市科普项目资助操作规程》相关条文执行。
第二十条 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授予市科普教育(示范)基地的称号,颁发牌匾和证书,并给予10万元的资助;被授予省级科普教育(示范)基地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资助;被授予国家级科普教育(示范)基地的单位给予30万元的资助。
第七章 科普及学术交流活动的鼓励和扶持
第二十一条 申报举办科普活动及学术交流活动项目资助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组织参与人员在500人以上的科普活动;
(二)组织开展新兴学科和新技术且培训时间在20学时以上的科技培训;
(三)围绕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等重大问题而开展的学术研讨活动,参加人员在30人以上;
(四)反映科技前沿领域及学科发展趋势,体现学科之间综合交叉,有前瞻性、导向性的学术活动,参加人员在50人以上。
第二十二条 科普和学术交流活动的申报与评审具体按照《东莞市科普项目资助操作规程》相关条文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二十一条的科普活动,每项给予最高5万元的资助。
第八章 科普工作的奖励
第二十四条 市科普工作奖励设:市优秀科技工作者、市科普工作先进集体、市科普工作先进个人。
第二十五条 东莞市优秀科技工作者的申报条件按照《东莞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执行(见东府办〔2003〕74号文)。
第二十六条 东莞市科普工作先进集体的申报条件: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可申报东莞市科普工作先进集体。
(一)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二)科普工作机构健全,科普工作计划纳入单位的议事日程;
(三)科普设施、设备健全,能根据本行业部门的特点及公众需要有计划地开展各种形式的科普活动;
(四)在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等方面成效显著。
第二十七条 东莞市科普工作先进个人申报条件:凡符合以下条件两项或以上的个人均可申报东莞市科普工作先进个人。
(一)积极组织、参与各种形式的科普活动,并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在科学普及、科普宣传教育、技术推广应用、科普阵地建设和科普组织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二)在科普创作方面,有较高水平的科普书籍出版,或在地市级以上会议、报刊或期刊上发表较高水平的科普文章,影响大,成效显著。
(三)积极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和倡导科学方法,在揭批愚昧、迷信、反对伪科学方面做出贡献。
第二十八条 科普工作奖励的申报与评审按照《东莞市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评审操作规程》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东莞市优秀科技工作者、科普工作先进集体、科普工作先进个人每两年评选一次,对获奖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章 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条 市科协负责组织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项目单位实施项目计划。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对项目的资金财务情况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