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促进工业设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东府﹝2006﹞72号)中关于大力实施工业设计促进工程的要求,全面提升我市工业设计整体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设计就是指综合考虑人、自然与社会三者之间相互关系,以批量生产的工业产品为核心,通过对产品形态、色彩、质感等方面进行改革与创新,使产品产生新的价值而开展的设计活动。
第三条 在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中设立市工业设计项目经费,用于促进我市工业设计事业。
第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是促进工业设计事业的业务管理部门,市财政局是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 目标、原则与任务
第五条 总体目标:完善促进工业设计事业的地方政策体系,形成政府引导、企业实施、市场运作的工业设计促进机制,建立工业设计促进科技作品商品化、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典型示范,发展工业设计中介服务机构,初步构建以工业设计为基础的技术和知识创新格局。
第六条 具体目标:
到2010年,全市工业设计水平明显提高,具体指标如下:
(一)工业设计公共性服务平台2个以上。
(二)工业设计机构达30家。
第七条 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
做好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总体规划,选择一些对东莞发展有重大影响和产业特色明显的行业实施工业设计发展重点扶持,投资搭建工业设计公共服务平台,解决支柱行业在产品创新开发中的行业难题。
(二)示范先行
重点选择一批基础较好、民众关注和对东莞地区乃至对珠江三角洲等经济发达地区具有较好示范效果的企业作为试点,采取先试点,总结积累经验,再分步推进的办法,大力促进工业设计。
(三)注重引进
引进国内外一些著名的工业设计机构和一批优秀的工业设计人才,立足东莞,全面提升东莞工业企业的整体创新能力和工业产品的设计品质。
第八条 主要任务:
(一)建设设计平台
建设工业设计服务平台,推进东莞市工业设计产业发展,全面提升我市工业企业的整体创新能力和工业产品的设计品质。
(二)培育设计机构
引进和培育工业设计机构,增强我市工业设计力量。
(三)加强宣传培训
举办各种宣传活动,引起各级政府和全社会对工业设计的重视和关注。举办工业设计研讨会和培训班,培育工业设计人员队伍;支持民间建立工业设计人才培育机构,提高我市自身培育工业设计专门人才的能力。
(四)开展促进活动
举办工业设计促进活动,广泛集聚工业设计资源,拓宽我市与国内外工业设计交流合作的渠道,以鼓励工业设计的持续创新。
(五)推广设计作品
推进工业设计作品产业化进程,促进工业设计主体和作品与我市企业的结合。
第三章 资助范围与方式
第九条 工业设计促进项目经费资助范围:
(一)工业设计机构
(二)工业设计活动
第十条 资助方式主要是无偿资助。
第四章 工业设计机构的鼓励与扶持
第十一条 工业设计机构的鼓励与扶持范围:
(一)国内外工业设计机构在东莞设立分支机构。
(二)有关科研院所在东莞设立工业设计机构。
(三)东莞有一定规模的具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设计机构。
(四)内设工业设计机构的生产企业。
第十二条 申请工业设计机构资助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工业设计两年以上。
(二)工业设计专业人员10人以上。
(三)每年至少有50件作品获得国家专利。
第十三条 工业设计机构资助额度:
按照工业设计机构投资额20%给予资助,作为工业设计机构启动经费,每家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四条 工业设计机构资助的申请与评审具体按照《东莞市工业设计机构资助计划操作规程》执行。
第五章 工业设计活动的鼓励与扶持
第十五条 工业设计促进活动的内容:
(一)组织举办工业设计竞赛。
(二)组织举办工业设计讲座、研讨会等促进活动。
第十六条 市财政支持工业设计促进活动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东莞的产业实际。
(二)举办场地在东莞。
(三)经市政府批准或由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组织。
第十七条 工业设计促进活动的支持额度:
(一)组织举办工业设计大赛,由市知识产权局根据活动实施计划编制具体的开支预算,专项上报市政府审定。
(二)其他工业设计活动资助的额度标准、申请程序和评审具体按照《东莞市促进工业设计资助计划操作规程》执行。
第六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获得立项的单位应制定严格的项目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政资金专款专用,发挥资金的最佳效益。
第十九条 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按照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工业设计促进项目经费进行监督管理。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的行为责令改正,同时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有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市知识产权局3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并将受资助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东莞市加强科普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东府〔2006〕72号)中关于加强科技教育培训与普及的要求,大力加强我市科普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普工作是指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科协组织牵头按照《科普法》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的有关规定,为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和弘扬科学精神开展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 科普工作经费由市科技东莞工程财政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科普工作的开展。
第四条 东莞市科学技术协会是科普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是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 目标、原则和任务
第五条 我市科普工作的目标:通过开展扎实有效的科普工作,使广大公民掌握必要的科学知识,具备相应的科学精神,形成科学的世界观和人生观,提高运用科学方法判断和处理各种事务、获取科学健康文明生活的能力。争取到2010年,创建50所科普特色学校,150个科普社区,50个科普教育(示范)基地(其中国家级基地2个,省级基地5个):建设200个科普宣传栏;资助1000项科普及学术交流活动,表彰一批科普工作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公众科学素养达标率争取在5%以上。
第六条 我市科普工作的原则
(一)政府主导。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科普工作,应将科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开展科普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二)社会参与。科普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必需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组织参加各类科普活动,从事各种科普设施建设。
(三)示范带动。通过创建科普社区、科普特色学校、科普教育基地等活动,在全市形成示范效应,推动全市科普工作向前发展。
(四)全面普及。通过市、镇、村(社区)三级科普工作组织网络,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普宣传活动,推进科普工作群众化和社会化。
第七条 我市科普工作的任务
(一)构建科普工作组织机制。强化市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和市科普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能,建立各级科普工作机构,建设一支科普工作者队伍,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科普工作规划和相关配套政策,推进科普工作健康发展。
(二)加强科普设施建设。完善市科学技术博物馆和市科学馆等科普场馆的科普展教设施,不断充实展教内容、提高展教水平;建设一批广场科普、公园科普、电子屏幕科普及社区科普宣传栏;选择一批企事业单位和学校建立科普活动室和科普影视室,不断满足公众参与科普活动的设施场地需求。
(三)创建科普示范基地。支持和鼓励镇街政府、居(村)委会企事业单位、学校科研院所及社会力量投入科普设施建设,加快建设一批科普教育(示范)基地、科普社区和科普特色学校,推动科普示范基地大力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和公益性的科普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