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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科技东莞工程第一批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在其他地区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东莞籍学生。

  (五)持有东莞市人才特聘证的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专利申请项目的资助额度:

  (一)国内发明专利的申请费、实审费按实际发生额全额补助。

  (二)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补助10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补助1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补助500元。

  (三)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初审的发明专利(具备专利三性)每件补助15000元。

  (四)在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获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补助50000元,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港澳台除外)获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补助25000元。同一件专利最多资助2个国家或地区。

  (五)获得港澳台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补助10000元。同一件专利最多补助2个地区。

  第十三条 同一补助对象一年专利申请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同一专利不能重复申请市财政有关专利申请资助。

  第十四条 专利申请项目资助的申请与评审具体按照《东莞市专利申请项目资助计划操作规程》执行。

第五章 专利实施项目的鼓励和扶持

  第十五条 专利实施项目资助内容包括:

  (一)购买国外先进专利技术。

  (二)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

  (三)专利技术质押作价投资。

  第十六条 专利实施项目资助的申请与评审具体按照《东莞市企业研发投入资助计划操作规程》执行。

第六章 专利试点的鼓励和扶持

  第十七条 申请专利试点资助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专利培育企业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1.我市具有法人资格能够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或单位;

  2.有一定的经营规模,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新产品开发能力;

  3.有开展专利工作的意识,并有一定专利管理工作的基础和条件;

  4.专利申请量:发明专利1件或实用新型专利3件或外观设计专利10件以上。

  (二)专利试点企业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1.我市具有法人资格能够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或单位;

  2.企业有一定的经营规模。生产型企业年产值达到1000万元以上,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新产品开发能力,企业重视专利技术产业化,专利产品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的30% 以上。研发型企业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20%以上,本科学历以上工作人员超过10人。

  3.企业已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了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本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并建立比较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

  4.专利申请量:发明专利1件或实用新型专利5件或外观设计专利20件以上;

  5.企业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投入逐年加大,占企业研发投入的 3% 以上。

  6.企业无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

  第十八条 专利试点的资助额度:

  (一)东莞市专利培育企业每家资助5万元。

  (二)东莞市专利试点企业每家资助10万元。

  第十九条 专利试点的申请与评审具体按照《东莞市专利试点资助计划操作规程》执行。

第七章 专利代理机构的鼓励和扶持

  第二十条 申请专利代理机构资助的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一定规模。员工数量达到10人以上,年代理东莞企业和个人的东莞地址专利数量达到500件以上。

  (二)代理能力强。拥有4个以上的专利代理人。

  (三)管理规范。拥有规范的公司管理制度和专利代理流程管理制度。

  (四)服务到位。没有发生恶性服务质量投诉,面对有关投诉能够妥善处理。

  (五)有发展潜力。年度代理专利申请数量比上年度增长500件以上。

  (六)上年度代理东莞地址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率达到70%。

  (七)在东莞市注册或经广东省知识产权局登记。

  第二十一条 申请专利代理机构资助的额度:

  (一)年度代理东莞地址专利申请的数量比上年度增长1000件以上的专利代理机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二)年度代理东莞地址专利申请的数量比上年度增长500件至999件的专利代理机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二十二条 专利代理机构资助的申请与评审具体按照《东莞市专利代理机构资助计划操作规程》执行。

第八章 专利奖励的鼓励和扶持

  第二十三条 申请专利奖励的条件:

  在我市合法实施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均可申报东莞市专利奖:

  (一)已获得国家专利权。

  (二)已实施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在申报奖项时无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和他人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四)未获得过国家、省市专利奖。

  第二十四条 专利奖励资助的额度:

  (一)当年获得国家、省专利奖的奖项:

  1.获得中国专利金奖,每项奖励100万元;

  2.获得国家专利优秀奖,每项奖励50万元;

  3.获得广东省专利金奖,每项奖励30万元;

  4.获得广东省专利优秀奖,每项奖励20万元。

  (二)设立市专利奖:

  1.专利金奖:每年评选不超过5项,每项奖励10万元;

  2.专利优秀奖:每年评选不超过20项,每项奖励5万元。

  第二十五条 专利奖励的申请与评审具体按照《东莞市专利奖励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章 专利活动的鼓励和扶持

  第二十六条 专利活动包括市政府批准的全市大型专利活动、专利战略规划研究、专利法律法规宣传、专利人才培训、专利预警、专利维权等。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全市大型专利活动项目,由市知识产权局根据项目实施计划编制项目具体的开支预算,专项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二十八条 企业、行业专利策略规划研究,每个项目最高补助额10万元。

  第二十九条 专利法律法规宣传,指我市行业协会制定知识产权保护行业自律制度及我市有关单位开展知识产权理念传播活动。按项目实际费用额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额10万元。

  第三十条 专利人才培训,指经市知识产权局组织批准,我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行业协会举办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训项目、知识产权业务知识培训项目,按项目实际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三十一条 专利预警,指对行业或产品进行专利风险分析等的分析研究,每个项目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三十二条 专利维权,指对我市经济、社会影响大的涉外专利维权诉讼,每个项目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三十三条 专利活动资助的申请与评审具体按照《东莞市专利活动资助计划操作规程》执行。

第十章 配套国家/广东省专利项目

  第三十四条 申请国家/广东省专利项目配套资助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注册的单位法人;

  (二)经市知识产权局推荐被列入为国家/广东省专利计划;

  (三)在国家/广东省财政提供的资金之外,上一年度为完成项目另行支出了相应的经费;

  (四)项目未获得过市财政资金资助或获得市财政资金资助金额小于其配套资助金额的。

  第三十五条 对于获得国家立项的专利项目,市财政按1:1的比例配套资助;对获得广东省立项的专利项目,市财政按1:0.5的比例配套资助,每个项目配套经费和获得国家/广东省财政资助的总额不超过项目的投入总额。已获得过市财政资助的项目,只资助该项目配套资金与获得市财政资助的差额部分。

  申请单位的同一项目被列入国家或广东省多项专利计划的,只申请一项配套资助。

第十一章 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获得立项的单位应制定严格的项目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政资金专款专用,发挥资金的最佳效益。

  第三十七条 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按照市科技东莞工程资金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专利促进项目经费进行监督管理。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的行为责令改正,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有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市知识产权局3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并将受资助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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