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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科技东莞工程第一批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产学研合作的主要任务:

  (一)建立长效的合作机制。引导国内外高校院所在莞建立试验和示范基地,探索建立我市与高校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的长效机制。

  (二)攻克一批重点领域的关键技术。鼓励国内外高校院所联合我市企业实施一批重大科技项目,掌握关键技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三)完善区域创新体系。鼓励国内外高校院所参与我市综合性、行业性和企业研究开发平台的建设,有效解决平台建设的技术依托和人才依托问题。

  (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鼓励国内外高校院所与企业攻克一批中试生产工艺技术,加快科技项目产业化进程。

  (五)发展一批产学研合作示范企业。鼓励我市企业积极开展与国内外高校院所的合作,迅速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企业管理水平,提高产品竞争力和企业形象,促进企业发展壮大。

  (六)加强创新人才培养。鼓励各高校在东莞办学,培养适合我市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需要的创新型人才,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八条 产学研合作的主要形式:

  (一)合作开发项目。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技术研发、工艺研制、设备改进、产品设计、人才培训等方面的合作,提高企业生产开发能力。

  (二)共建科技创新共性平台。联合高校和科研院所,采取“共同投入、法人主体;平台依托、动态团队;集成创新、整合经营”的建设模式,组建一批科技创新共性平台,解决主导产业、支柱产业和社会公共事务领域关键性、共性技术研发、应用和成果转化问题。

  (三)组建行业性科技创新平台。依托行业或行业龙头企业,采取“企业主体、产学研合作和市镇联动”的建设模式,组建一批行业性科技创新平台,解决行业企业产品开发的技术和人才依托问题。

  (四)联合建立研发机构。企业联合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研究开发机构,开发新技术。

  (五)联合建立中试基地。由企业出资,高校和科研院所参与,建立中试基地,将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在中试基地进行孵化和工艺中试放大,再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并逐渐产业化,以提高技术成果的成熟程度,降低市场风险。

  (六)组建股份制科研经济实体。以现代企业制度为基础,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发挥各自优势,建立集研究、开发、生产、服务于一体的科工贸企业或企业型实体。

  (七)独资设立科研及生产性经济实体。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机构、经济实体到我市设立研究开发机构或科技型企业,就地转移科技成果。

  (八)促进人才交流。发挥高校和科研院所人才集中的优势,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人才之间的互相交流和相互任职。鼓励高校与企业共建大学生实践基地,加强实用型人才的培养。

  (九)开展人才培训。发挥高校的教学和培训职能,定期或不定期将企业的技术和管理人员选送到高校进行先进技术和管理培训,或由高校直接派出教授、老师到企业开展技术培训、管理知识培训,并提供指导。

第三章 资助范围与申请条件

  第九条 每年资助一批本市企业与高校院所形成的产学研合作项目。根据项目性质、技术水平、市场前景及效益,通过专家评审和中介机构评估,具体按照《东莞市企业研发投入资助计划操作规程》实行。资助范围包括:

  (一)与高校院所的对接项目。

  (二)与高校院所共建的企业研发机构。

  (三)与高校院所共建的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

  第十条 支持组建一批科技创新平台,具体按照《东莞市科技创新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实施办法》实行。

  第十一条 每年评定一批在促进产学研合作方面工作积极、效果明显的示范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产学研政策的资助。

  第十二条 每年资助开展一系列产学研合作促进活动。具体资助范围与资助方式主要包括:

  (一)企业参加境内外科技展会和赴国内高等院校开展的科技交流与考察活动,按照《东莞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实行。

  (二)对境内高校和科研院所参展由市政府主办的科技展览会,经市政府同意,可以对展位进行补助。

  第十三条 产学研合作项目资助的申请条件:

  (一)申请单位属于在本市注册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专利企业及其它科技型企业。

  (二)项目必须在本市实施,并由本市企业与国内外高校院所共同承担。

  (三)企业与国内外高校院所有明确的合作意向和良好的前期合作基础,并已签订技术合同。

  (四)承担项目的企业应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人才、开发、管理等保障条件。

  (五)项目应具有先进性,有较好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前景,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

  (六)企业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合作项目知识产权明晰。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对资助项目制定严格的项目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确保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严禁截留和挪用。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对项目的资金财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东莞市专利促进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东府﹝2006﹞72号)中关于积极实施专利战略的要求,推进以企业为主体的专利制度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是以法律确认的形式赋予某个单位或个人的一种无形财产,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第三条 专利促进项目经费由市科技东莞工程财政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主要用于专利促进工作。

  第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是专利促进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是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 目标、原则与任务

  第五条 总体目标:不断优化专利保护环境,推进以企业为主的专利制度建设,增强企业掌握和运用专利制度的能力,壮大专利服务力量,提高自主技术的数量和质量,加快专利技术资本化、市场化和产业化步伐,全面提高我市专利创造、申请、保护、管理和运用的整体水平。

  第六条 具体目标:

  到2010年,我市专利技术的数量、质量与产业化明显提高,具体指标如下:

  (一)全市专利申请量年增长15%,到2010年超过13000件。

  (二)认定专利培育企业和专利试点企业300家。

  (三)具备涉外代理资格专利服务机构3家,培养专利人才200人。

  (四)获中国专利奖3个,广东省专利奖10个,东莞市专利奖100个。

  第七条 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

  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专利保护职能,使专利侵权投诉途径顺畅,侵权案件查处及时。

  (二)企业主体

  遵循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确定专利制度运用的企业主体地位,企业独立自主开展技术创新和专利保护活动。

  (三)运用为主

  企业建立专利管理制度,实施专利策略,推动专利制度应用和专利技术的实施。

  第八条 主要任务:

  (一)健全工作机制

  各镇街和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设立专门负责知识产权事务的机构,明确主管领导和专职管理人员。

  (二)提高保护水平

  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力量,市专利行政管理部门设立专利行政执法队。建立多层次的预警机制,开展专利纠纷法律援助,推动行业、展会等组织建立自律、保护机制,扩大保护层面。

  (三)培育中介机构

  引导全市专利中介机构规范经营,使中介机构的分布与我市需求基本配套;建立各级专利信息利用系统,在市、镇(街)两级政府和重点行业、企业中建立专利信息检索分析利用系统。

  (四)推进示范试点

  集中力量培育、扶持和发展一批专利培育企业、专利试点企业。在电子制造业、机械制造业、医药、化工、玩具、家具、服装等行业中重点扶持一批知识产权意识高、创新能力强的企业做大做强。

  (五)加强宣传培训

  培养企业专利管理人才和社会专利服务人才。举办各类专利知识宣传培训活动,提高全社会的专利保护意识。

第三章 资助范围与方式

  第九条 资助范围:

  (一)专利申请

  (二)专利实施

  (三)专利试点

  (四)专利机构

  (五)专利奖励

  (六)专利活动

  (七)配套国家/广东省专利项目

  第十条 资助方式主要是无偿资助和奖励,无偿资助采用定额或据实报销。

第四章 专利申请项目的鼓励和扶持

  第十一条 专利申请项目资助的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必须以本市地址申请专利,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本市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二)本市辖区内有经常居所,并持有本市居民身份证或在东莞连续两年居住证明的个人。

  (三)在我市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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