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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

  (五)在全市各电影院(场)观看电影,享受半价优惠;

  (六)贫困老年人进入老年大学(学校)学习,享受学费减免;

  (七)在市、镇(街道)属医院免收普通挂号费及贫困老年人家庭病床出诊费,提倡在为老年人体检或其他方面提供更多的优惠;

  (八)在公证机关办理扶养、助养、赡养老年人协议公证,免收公证费;

  (九)贫困纯老年人户优先纳入廉租房保障范围,租住市房管部门的房屋,享受租金半价或更大的优惠;

  (十)城乡贫困家庭老年人去世,到殡仪馆办理丧葬事宜,凭《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保障证》免收火化费。

  第六条 全市的医院、邮政、电信、供电、供水、银行等单位的服务窗口应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老年人持《敬老乘车卡》可享受优先服务。司法部门对涉及维护老年人权益的事项提供优先服务,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优先给予法律援助。

  第七条 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凭《敬老乘车卡》及身份证,由其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月发给不少于200元的长寿保健金,经济条件许可的社区(村)可另外增加补贴。各镇(街道)财政分局要将百岁老人长寿保健金预算纳入当年的财政预算。

  卫生部门组织各镇(街道)医护人员为辖区内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年至少提供一次免费体检。

  第八条 《敬老乘车卡》由市老龄办统一核发和管理。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老年人,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张,数码相片一张及电子文档,在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或原单位填写申领《敬老乘车卡》申请表,经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老龄办)审核后,统一报市老龄办核发。

  第九条 《敬老乘车卡》只限于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本人使用。老年人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待时,应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接受有关工作人员的查验。

  使用伪造、变造的《敬老乘车卡》或冒用他人相关证件的,服务单位和服务人员可拒绝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优惠,并协助市发证机关收缴伪证、假证。

  第十条 对不按本办法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组织或个人,由市或所在镇(街道)老龄办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公务员拒绝履行优待老年人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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