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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07〕7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

  东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

  第一条 为关爱和照顾老年人,营造敬老、养老、助老的社会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

  本办法所称贫困老年人,是指同时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以及本市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老年人。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老龄办)负责组织实施,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实施本办法。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的职责和义务,提倡民营企业参照本办法给予老年人更多的优惠。

  第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逐步加大对社会福利设施的投入,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 老年人可申请领取《东莞市敬老乘车卡》(以下简称《敬老乘车卡》),凭卡可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在规定范围内免费乘坐公共汽车;

  (二)免费使用全市各公厕;

  (三)免费进入享受财政补助的全市各公园、各园林、旅游景点;

  (四)免费进入市属各类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展览馆、图书馆等公共文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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