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目标明确原则。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必须具有明确的绩效目标,使用单位必须按照该绩效目标使用专项资金,财政部门应根据绩效目标开展财务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
(五)监督有力原则。按照“事前审核、事中检查、事后评价”的要求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监督控制,把专项资金的审批分配、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结合起来,建立科学、完善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管制度,确保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合理使用。
(六)财力统筹原则。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必须坚持“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能够在现有同类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的,应优先在现有同类专项资金中安排,不另外新增专项资金,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四条 设立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必须具有明确的依据,至少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
(二)国家、省和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产业政策要求;
(三)市人大议案要求;
(四)市委、市政府作出决定;
(五)市级主管部门(单位)因业务工作开展和事业发展需要,并经市政府批准。
第五条 新设立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报批程序。
(一)市级主管部门(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和事业发展需要提出设立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要求, 以正式公文报送市财政局审核,并提交以下资料:
1.《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报表》(附件1);
2.《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2);
3. 设立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必须具有的依据文件;
4.专项资金投入项目形成的资产及收益处置管理方案以及相关材料。
申报材料应详细填报要求设立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名称、使用范围、设立期限、背景原因、设立依据、各年度预算分配和实施计划,以及专项资金预期要达到的绩效目标和检验绩效目标实现与否的相关专业指标等,涉及其他资金来源的还应说明各项资金的筹集计划。
(二)市财政局在收到设立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申请后,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1.专项资金设立的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国家、省财政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对财政管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