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个人股按经确定资格的股东人数分配,可以继承,但不得用于抵押,不得抽资退股,不得转让,以保持集体经济的相对稳定。股东死亡的,其股份的继承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办理;没有法定或指定继承人的,被继承人的股份划入集体股。
第五十三条 实行固化暂不量化的集体经济组织,要积极创造条件设置个人股,明晰股值。当集体股收益能满足社区公共开支需求,且有较大盈余时,由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查和镇政府批准,可减持集体股比例,相应增加个人股比例。条件成熟后,集体股要量化到人。
第五十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用于发展生产和集体公益设施建设,可转增股本和弥补亏损,但不能用于福利分配。
第五十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和社会保障。
各镇(街)应当加强对土地流转收益款项的管理,指导集体经济组织设立土地基金专户,督促其及时将收取的款项存入专户。土地基金经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并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使用。
存入土地基金专户的款项包括集体土地的征收、征用、出让、转让的收入以及一次性收取的租赁期限在10年以上的出租收入。
第十章 开支标准和审批权限
第五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开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由理事会研究指定一名理事负责审批,确定开支审批权限。在规定审批权限内的开支,由指定的审批人审批;超过审批权限的,在理事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做好会议记录和表决签名的基础上,由指定的审批人签字后执行。财务审批应当坚持回避原则,不得自用自批,指定审批人经手的开支由其他理事交叉审批。
经联社生产性开支,项目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指定的审批人签字确认;5万元-50万元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指定的审批人签字确认;5万元以内的,由指定的审批人审批。经联社的非生产性开支,项目总额在10万元以上的,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指定的审批人签字确认;5000元-10万元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指定的审批人签字确认;5000元以下的,由指定的审批人审批。
经济社的开支标准和审批权限由各镇(街)结合实际确定。集体经济组织下属单位的开支标准和审批制度由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制定。
第五十七条 接待费开支实行总量控制。接待来宾本着热情待客,勤俭节约的原则,不得铺张浪费,原则上,就餐标准控制在每人100元以内。纯收入超过100万元的经联社,接待费要严格控制在上年纯收入5%以内;收益不足100万元的经联社,接待费不得超过4万元。确实需要超过接待费控制总额的,要向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提交报告,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对不按规定开支,造成接待费超过限额的,超额部分的50%从当年干部报酬总额中扣除。
第五十八条 各项支出单据要注明开支用途,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名,属购物的还要有验收人签名,经指定审批人审批后方可报销。外来支出凭证应当统一使用和加盖背书章。对不合手续的开支,出纳不得报销入账。
第十一章 收益分配
第五十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在进行年终收益分配决算前应当准确核实全年的收入和支出;做好资产清查,清理各项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做好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