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由集体购买、干部个人保管使用的财物,做好登记,落实责任,核定费用标准,定额使用。干部离任应当及时将所使用集体物品交回集体处理。
第四十二条 基建工程必须进行预算。超过5万元的基建工程,应当经理事会集体讨论,按市、镇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并在招投标前五天贴出公告,投标结果应当及时向群众公布。严禁对工程建设项目肢解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投标。预算外的基建工程,应当按召开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公开招投标、签订合同等程序处理。
在建工程应当有专人监管,根据进度支付工程款。基建工程完工应当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工作由理事会、监事会、工程主管等人员参加。验收通过后将有关资料交会计进行结转固定资产等账务处理。
第四十三条 用于生产经营、管理以及闲置的固定资产须提取折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每年按不动产5%、动产10%的综合折旧率每月计提折旧,计入当年有关费用。
第四十四条 固定资产发包给承包者经营的,要合理确定承包金,明确义务,并督促承包者及时缴交承包金。承包者不按承包合同的规定交纳承包金的,集体应当向其收取违约金,或经承包合同管理机关裁定,将固定资产收回。承包者损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修复,不能修复的按质论价,由承包者赔偿。
第四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资产原值在50万元以下的,由经联社理事会研究决定;超过50万元的,应当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执行。
第四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自有土地作价入账、购入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支付的水电报装增容费、自用土地办证费和开发费等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列为无形资产。
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或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价值,自取得当月起在合同或有关制度规定的使用年限内按月平均摊销。
出售或转让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无形资产,由理事会研究决定;超过50万元的,应当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执行。
第四十七条 以集体资产或自有土地进行投资,要进行可行性分析。项目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理事会研究决定;超过50万元的,要提交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执行。
第九章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管理
第四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债务管理,化解不良债务,减轻集体负担。不得向个人或非金融机构的企业借款,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贷款提供担保。
集体借款须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确认。
第四十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以实行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清产核资确认的经营性净资产作为股本,非经营性净资产计入公积金。土地等资源性资产,应当在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中明确面积和权属,今后改变用途时,土地收益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股本划分为集体股和个人股,也可根据需要增设募集股,用于解决特定人员享受股份权益或募集发展资金等问题。
第五十一条 集体股属于全体股东共同所有,其收益主要用于社区行政管理费用以及社区治安、环境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文体活动、办学补贴、优抚补助等公益性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