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令
(第92号)
《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市 长 李毓全
二○○七年四月十二日
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后我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根据《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和《东莞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社区)集体资产是指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
本办法所称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包括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或称股份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经联社)和股份合作经济社(或称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经济社)。
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集体所有的各种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是生产资料属股东集体所有的经济组织,在村(居)党组织的领导和村(居)委会的管理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平调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并不得向其乱摊派。
第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要自觉接受上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并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作为镇(街)领导班子及村(居)民委员会、理事会成员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是本市经联社、经济社两级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核算、会计人员管理和会计电算化,组织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和产权交易,开展农村审计、财务公开、民主管理,进行经济收益分配统计等工作。
第六条 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负责本镇(街)经联社、经济社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并对经联社下列重大事项进行审查:
(一)制定和修改的章程;
(二)年度经济收支计划和收益分配方案;
(三)超过控制标准的接待费开支;
(四)土地基金的使用;
(五)村(居)两委及经联社理事会成员的报酬;
(六)土地流转、借入款项、坏账核销、出资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下同)项目投资、原值50万元以上长期及固定资产处置的民主决策程序;
(七)上级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经济社的重大事项由各镇(街)根据实际参照确定,可由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进行审查,亦可在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指导下由当地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审查。
第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成立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