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
(东府〔2007〕4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及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我省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粤府〔2006〕129号)精神,推动我市保险业健康、快速、科学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
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社会保障体系和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保险业的现代功能日益显现,国家对保险业的作用也日益重视。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保险业改革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业务快速增长,服务领域不断拓宽,市场体系日益完善,法律法规逐步健全,监管水平不断提高,风险得到有效防范,整体实力明显增强。保险业在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我市正处在改革开放和建设社会主义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加快发展保险业,充分挖掘发展潜力,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保障需求,对于社会稳定和保障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加快发展保险业,也有利于转变和提高政府行政职能,一些按照政务改革的要求政府不便也不能参与的社会事务,可以通过保险业来完成,这对于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协调社会利益关系、推进公共服务创新,同样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加快我市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加快我市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我市保险业改革发展全局,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及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我省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粤府〔2006〕129号)精神,以促进社会和谐为宗旨,以市场机制为导向,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诚信建设为基石,以有效监管和防范风险为保障,围绕做大做强保险业的战略目标,推进保险产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我市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