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组建技术整改服务队、联合执法队。为有效开展全市安全消防隐患专项整治工作,各镇(街)应在3月1日前,统一组织领导,在安监分局、公安分局、城建办、规划所、工商分局、公安派出所、出租屋管理中心、供水、供电等部门抽调人员,人力不足的,可聘请有一定专业技术知识的消防协管员,分别成立技术整改服务队和联合执法队。市消防局、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市工商局、市建设局应统筹规划,在4月1日前对全市各镇(街)技术整改服务队和联合执法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使其了解治理范围、标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三)建立整改样板。市消防局应在3月10日前,分别选取有代表性的小商铺、小作坊、出租屋,按照整治标准要求建立各种整改参考样板,并组织各镇(街)相关部门进行参观考察,各镇(街)在4月1日前应参照市消防局建立的样板选取小商铺、小作坊、出租屋建立样板并采取宣传手段予以推广,使“三小场所”从业者和出租屋所有者都能了解整改的方式、方法。
(四)全面调查摸底。各镇(街)要结合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组织各村(社区)干部、工作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对辖区所有列入整治范围的场所进行摸底调查,其中出租屋调查摸底工作由各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向经营单位、业主、“二手房东”(业主不在的,由所在村(居)委会代理)发出《东莞市“三小”场所出租屋普查告知登记表》,填写《东莞市“三小”场所、出租屋安全消防隐患专项整治检查记录表》,动员各场所对照治理标准开展自查和消除隐患工作,并由安全巡查队、技术整改服务队对隐患整改工作进行督促、指导。要以村(社区)为单位,对摸底调查工作分类别统一建立档案,并于4月25日前汇总并填写《村(社区)“三小场所”、出租屋调查统计表》上报至镇(街),各镇(街)于5月1日前汇总并填写《镇(街)三小场所、出租屋调查统计表》上报市“三小”场所、出租屋安全隐患整治办。
(五)自查自改隐患。各“三小”场所、出租屋的所有人及使用人在期限内务必按照本方案整治标准的要求组织自查自改,对查出的安全隐患立即整改,无法在要求期限内整改完毕的,必须先停产停业、停租、停止使用,并采取可靠的措施,确保安全,待整改完毕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阶段:督查整治阶段(8月1日- 12月1日)。各镇(街)联合执法队对治理场所按照治理标准进行地毯式检查,对未按要求自查自改的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由当地政府部门依法查封、取缔、停止出租,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严惩,对拒不接受检查、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依法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镇(街)、村(社区)要做好执法工作的善后工作,妥善安置查封、取缔、停止出租后有关人员的安置工作,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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