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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引进人才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十二条 按本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二)、(三)项引进的人才的随迁子女入托、入读中小学,凭市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由市教育部门优先安排在本市范围内的优质学校就读,教育部门不得收取政府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按本暂行规定第四条引进的人才,其党(团)组织关系或申请加入党(团)组织由引进单位所在地党(团)支部办理。对没有落实就业单位而本人人事关系挂靠市人才服务中心或各镇(街)人才服务站的,其组织关系可由市人才服务中心或各镇(街)人才服务站的党(团)支部受理。

  第十四条 符合本暂行规定第四条的人才,被原单位作自动离职或除名处理的,若原单位同意移交档案的,按工作调动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自动离职或除名前的工作时间和来莞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若原单位不同意移交档案,但符合办理《广东省居住证》或《东莞市特聘人才工作证》条件的,市人事部门应予以办理《广东省居住证》或《东莞市特聘人才工作证》,原有的行政级别,予以承认和保留。(在本市工作期间不按此行政级别套改工资待遇,但调离或参加公选,经申请同意,可按原行政级别办理。)

  第十五条 完善《广东省居住证》和《东莞市特聘人才工作证》制度。凡符合办理《广东省居住证》或《东莞市特聘人才工作证》条件的人才,可以不迁户口、不转移行政关系,直接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到市人事部门办理《广东省居住证》或《东莞市特聘人才工作证》手续后,在聘期内享受与本单位同类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职称评聘、参加各种评比和享受奖励以及参加社会保险等待遇;家属就业,子女入托、入学,出国(境)旅游、培训和办理工商登记等享受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同等待遇。

  《东莞市特聘人才工作证》制度适用于本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二)、(三)、(四)、(五)项的人才。

  第十六条 各镇(街)、各部门及各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本暂行规定,杜绝人才引进中的弄虚作假现象,确保引进人才的质量。违者,将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作出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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