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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引进人才暂行规定》的通知


  (一)博士以上人才来莞择业的,自择业登记之日起至就业止给予其本人每月2000元生活补贴,补贴期不超过12个月。

  (二)按本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二)项引进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聘用合同的人才,可享受安家补贴:1、两院院士的补贴为100万元;2、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博士生导师的补贴为20万元;3、教授(正高级)、博士后的补贴为10万元;4、博士研究生和第(二)项的人才补贴为6万元。安家补贴分五年等额逐年发放,由市财政全额负担。

  东莞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由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拟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 对2002年5月1日(我市引进人才三个规定实施)之后引进的人才,按规定享受分三年支付的安家补贴而还没有按原标准足额领取的,余下年限按原标准计发;其工资外津贴按原标准无规定限期发放改为从引进之日起统一发放期为60个月。今后引进人才不再实行工资外津贴制度。

  第七条 按本暂行规定引进的人才的工资待遇可以放开,除国家公务员和国家机关工作者按规定发放外,可实行协议工资或期权制等分配形式,本着从优确定报酬的原则,由用人单位与引进的人才协商确定。

  第八条 引进符合本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二)、(三)项的人员或具有硕士学位的人员,可以不受单位性质、编制数额和职称结构比例的限制(党政机关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除外)。

  第九条 按本暂行规定引进的各类人才,其人事关系、档案可由市人才服务中心或市中心人才市场代理。对已落实接收单位的,户口应当迁入所在单位的“集体户”或所在镇(街)人才服务站的“集体户”;对暂时未落实接收单位的,户口可迁入市中心人才市场“集体户”;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以上的,户口可迁入市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免收人事代理费。

  第十条 符合本暂行规定引进的各类人才,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

  第十一条 按本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二)、(三)项引进的人才,其配偶的工作,采取个人联系和组织协助相结合的办法解决。对落实单位确有困难的,由引进人才单位和市人事、劳动部门协助解决;属教师、医务人员的,由市教育、卫生部门协助解决;对自谋职业的,其人事关系可由市人才服务中心或市中心人才市场实行免费人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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