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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引进人才暂行规定》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引进人才暂行规定》的通知
(东府〔2007〕4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引进人才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东莞市引进人才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优化引才环境,促进人才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提供人才智力保障,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引进人才的基本原则是:加快引进高层次和急需人才,优化人才结构,提高人才队伍素质,构建人才高地。

  第三条 引进的范围为全市企业、事业单位(含中央、省驻莞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引进人才,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适合引进的人才对象及条件:

  (一)两院(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博士生导师;教授(正高级)、博士后;博士研究生;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具有科学性、创新性和效益性的技术或科技成果的人才,且年龄在50岁以下;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才或具有高级资格的经营管理人才,且年龄在50岁以下;

  (四)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执业资格,并具有中专学历的人才,且年龄在40岁以下;具有大专学历的,年龄可放宽到45岁;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年龄可放宽到50岁;

  (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年龄在45岁以下的人才;

  (六)具有中专或大专学历,且具有特殊专业技能并经用人单位1年以上(以购买社会保险时间为准)聘(试)用而表现优秀,年龄在35岁以下的人才;

  (七)引进的人才必须身体健康,无违反计划生育,无违法犯罪纪录和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第五条 设立东莞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资助我市引进、培养和使用高层次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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