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留学人员到国家机关(含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市人事局按规定办理考试、录用等手续;到其他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工作的,由市引进办推荐和办理接收手续。
第七条 留学人员来莞工作,遵循来去自由、学用一致、人尽其才、贡献与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 留学人员来莞创办企业,凭市引进办出具的“留学人员资格审查证明”或“留学人员来莞工作证明书”和本人护照申办工商注册登记。
第九条 东莞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适用于来莞工作的留学人员,主要用于改善来莞留学人员的生活条件和工作环境以及对留学人员短期在莞服务、讲学、技术支持、成果推荐、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等活动的资助,对留学人员来莞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奖励在本市有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
第十条 对留学人员来莞从事科学研究以及投资、兴办各类实业的,实行下列鼓励政策:
(一)获得国外硕士学位以上、在东莞某些领域获得一定科研成果或其它有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在我市创办企业,并拥有企业35%以上(含35%)的股份,企业开展的研究项目经市科技局组织认定为高新技术项目的,按企业开展该项目所购买研发设备仪器实际费用额的50%,一次性给予企业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的科研启动经费补助。
(二)兴办评估、咨询、顾问等中介服务机构或其他第三产业的(国家禁止行业除外),各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
(三)以专利、非专利技术成果入股等形式投资的,其技术成果作价出资金额最高可达注册资本的20%,经省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最高可达注册资本的35%。
第十一条 留学人员创办高新技术企业,除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待遇外,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条件的,还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优惠待遇。
第十二条 留学人员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经市科技局推荐,可优先获得市科技风险投资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 留学人员在莞工作期间取得的合法外汇收入,可依法办理购汇、汇出和携带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