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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地方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地方养老保险的缴费费率为3%,以后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八条 单位在申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的同时申报地方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

  每年7月至次年6月为一个缴费年度,缴费基数经社会保障部门核定后全年不变。

  第九条 地方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税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参保人中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中断地方养老保险关系,其地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继续保留并计息,与重新参加地方养老保险后的个人账户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 欠费单位在清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同时,清偿欠缴的地方养老保险费。

  单位在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同时申请缓缴地方养老保险费,并按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单位破产、终止或因其他原因中止经营清产核资时,地方养老保险费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同等顺序清偿。

  分立、合并(兼并)单位要承担原单位的地方养老保险责任。

第三章 地方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申请按月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同时申请一次性领取地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

  地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一起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十四条 参加地方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在参保期间终结本市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经申请,其地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或法定继承人(无法定继承人的,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并终结地方养老保险关系。

第四章 地方养老保险管理

  第十五条 地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地方养老保险基金在财政部门开设“地方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财政与社会保障部门的双印鉴管理。地税部门征收的地方养老保险费转入“地方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财政部门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账户拨付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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