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地方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府〔2007〕1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地方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二月十二日
东莞市地方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参保人退休后的待遇水平,使之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维护社会安定,根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含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不含以村〈社区〉为单位参保的农〈居〉民),须同时参加地方养老保险。
第三条 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地方养老保险工作。
第四条 地方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参保人的个人账户。
地方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账户基金构成。
第二章 地方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
第五条 地方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单位缴纳的地方养老保险费;
(二)个人缴纳的地方养老保险费;
(三)地方财政部门拨款;
(四)地方养老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
(五)地方养老保险基金收益;
(六)其他来源。
第六条 地方养老保险费由单位按规定的标准逐月缴纳,以后可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扩大缴费范围。
地方养老保险费委托地方税务部门征收。
第七条 地方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同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