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令
(第90号)
《东莞市举报违法犯罪奖励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市 长 李毓全
二○○七年一月三十日
东莞市举报违法犯罪奖励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打击违法犯罪活动,鼓励广大市民积极举报违法犯罪活动线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举报本市范围内违法犯罪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举报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违法犯罪事实或线索的行为。举报人的举报行为具体包括:
(一)提供本市公安机关发布的刑事案件涉及的犯罪嫌疑人线索或有关证据;
(二)举报尚未立案侦查的违法犯罪事实;
(三)举报公安机关发布的在逃违法犯罪嫌疑人的隐藏处所;
(四)提供其他有助于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的线索或证据。
第四条 举报人的举报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予以奖励:
(一)举报的内容是违法犯罪案件的关键线索或直接证据,对公安机关成功破获案件或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起直接作用的;
(二)举报的内容为公安机关收集证据提供相关线索或信息,对公安机关成功破获案件或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起间接作用的。
第五条 市公安局设立全市统一的举报专用电话、电子邮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各镇(街)公安分局分别设立举报中心。举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向社会发布需要举报的案件线索或证据及对应的奖励金额;
(二)受理举报人的举报;
(三)对举报内容进行登记、转递、督办、回告、统计等工作;
(四)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六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以下途径和方式进行举报:
(一)电话举报,举报人拨通举报电话讲述举报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