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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举报制造、销售、使用摩托车假牌假证违法犯罪行为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举报制造、销售、使用摩托车假牌假证违法犯罪行为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07〕1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举报制造、销售、使用摩托车假牌假证违法犯罪行为奖励试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三月八日

  东莞市举报制造、销售、使用摩托车假牌假 证违法犯罪行为奖励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市民积极提供制造、销售、使用摩托车假牌假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线索,及时查扣有盗抢嫌疑的机动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举报本市范围内制造、销售、使用摩托车假牌假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举报人主动将发现的制造、销售、使用摩托车假牌假证等违法犯罪事实、证据和违法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揭发、报告或提供线索的行为。

  第四条 举报制造、销售、使用摩托车假牌假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受到法律保护。对于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处罚。

  第五条 市公安局设立全市统一的举报制造、销售、使用摩托车假牌假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专用电话、电子邮箱;根据《东莞市举报违法犯罪奖励试行办法》设立的举报中心,同时受理对制造、销售、使用摩托车假牌假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

  第六条 举报人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的形式举报,也可致信或者亲自到举报中心举报。

  举报人可以采用公开或匿名方式举报。公开举报的,举报人应提供自己的真实姓名、性别、工作单位或住址以及联系方式,并提供举报事项的有关情况。匿名举报的,举报人可使用不超过6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的密码为本人代码,公安机关负责对密码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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