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鼓励企业上市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1月17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鼓励科技企业上市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府〔2007〕3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鼓励科技企业上市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
东莞市鼓励科技企业上市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推动企业上市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市政府《关于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东府〔2006〕72号),实施我市与科技部、深圳证券交易所签定的“关于共同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合作协议”,加快科技企业上市步伐,加快发展科技产业,推动经济社会双转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企业是指注册地在我市,并经政府认定的具备自主技术和自有品牌的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专利试点企业、技术创新优势企业。
第三条 在“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中安排鼓励科技企业上市项目经费,鼓励和支持我市科技企业上市融资,优化企业规模结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产业发展。
第二章 目标、原则与任务
第四条 按照“培育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做强一批”的要求,鼓励我市科技企业上市,并努力打造东莞科技企业上市板块,到2010年初步形成有东莞特色的上市科技企业群,有效改善我市科技企业的规模结构。
第五条 鼓励我市科技企业上市的原则是:
(一)政府引导,政策扶持。充分发挥政府在推动科技企业上市过程中的引导作用,完善专门政策,安排专项资金,加强对科技企业上市的指导、扶持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