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实施资质营运。环保专业基地的废水处理中心要由有营运资质的单位负责营运管理。
3. 推行清洁生产。实施清洁生产工艺,使基地内的企业实现节能、降耗、减污,提高循环经济水平,建设环境友好型的环保专业基地。
4. 实施在线监控。环保专业基地的废水处理中心要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实施在线监测。
四、配套政策
(一)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环保专业基地的建设用地指标由市统筹安排,优先解决。
(二)入园补偿原则
在整合建成区自愿将生产废水纳入基地集中处理的,以及在2007年12月底前自愿将配套污染车间迁入规划新区的企业,其中,原污水处理后达到国家、省排放标准的,对原污水处理设施净价值的损失给予补偿;原污水处理后不能稳定达到国家、省排放标准的,对原污水处理设施净价值的损失视实际情况给予50%以下比例的补偿;具体办法由市环保、财政、物价部门制定实施,补偿资金从污水处理费财政专户中支付,由市镇五五分担。对原污水处理后达不到国家、省排放标准以及强制性迁入基地的企业不予补偿;对达不到整治要求又不搬迁至环保专业基地的污染企业要依法予以从严处理。
(三)收费原则
根据“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由入基地污染企业向各环保专业基地的废水集中处理中心支付运营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四)简化审批程序
1. 对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专业基地,在申办企业时,可适当降低环评类别,简化环境影响评价程序。
2. 市环保、规划、国土、建设、发改、财政、城管、水利、物价、工商、经贸、供电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对环保专业基地及其企业简化审批程序,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相关手续。
五、实施步骤
(一)制定整治实施方案。各镇(街)对辖区内的电镀、漂染、洗水、印花、造纸、制革等六大污染行业进行全面普查,明确整治对象、数量、时间、范围和措施,制定本镇(街)的重点污染企业整治实施方案,报市环保局审核后实施。
(二)整合建成区的重点污染企业。在2007年12月底前,对现有建成区的重点污染企业进行整合,统一建设废水集中处理中心和收集管网,将该区域的重点污染企业的废水统一收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