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村集体经济发展基金属被征地村集体所有,只能用于投资具有稳定收益的厂房、商铺和投资收益稳定、风险较低的生产性支出等,不得用于非生产性支出。投资收益按规定进行分配,用于村民社会保障、福利等支出和村公共事业支出。各属地镇人民政府负责制定被征地村集体经济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各属地村(组)使用村集体经济发展基金,需作出使用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当地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实施,由各属地镇监督使用。
第七条 东部快速路两侧土地拆迁补偿款,各属地镇财政分局要根据拆迁进度及时将市财政下拨的拆迁补偿款核拨给各村委会,再由各村委会核拨至被征地单位或个人,并切实做好领取补偿款的登记签收手续。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截留、挪用拆迁补偿款。
第八条 各属地镇财政分局要开设“东部快速路两侧土地征地及拆迁补偿专户”,将市财政下拨的征地及拆迁补偿款实行专户储存、专帐核算。并将对该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按月上报市财政局和市东部快速路两侧土地统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 各属地村委会要开设“征地及拆迁补偿专户”专门用于核算各属地镇财政分局下拨的征地及拆迁补偿款,并按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使用完毕后,该帐户予以取消。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各属地村要将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村集体经济发展基金实行每月公示制度,每月在各属地村委会财务公布栏上公布,接受村民监督,并及时上报各属地镇财政分局和农业办公室。
第十一条 各属地镇每年要组织两次补偿款专项审计,审计内容包括:补偿款的支付情况、村集体经济发展基金收支情况、投资收益及使用情况及财务公示情况等。
第十二条 市东部快速路两侧土地统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负责定期到各镇抽查征地及拆迁补偿款支付情况。如发现有违反规定,挪用、占用征地拆迁补偿款的,勒令限期退还款项给被征地单位或个人,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由各相关镇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市东部快速路两侧土地统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备案,并切实做好补偿款的使用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