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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社区建设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新建住宅区的社区办公用房要与住宅区开发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不得变更其用途。

  超1000户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需要分期建设的,社区办公用房应提前开发,并保证其面积、位置。

  已建成的住宅区,建设单位未提供社区办公用房的,由城建规划部门会同国土、房产部门予以落实。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新建住宅区时,应按照规划设计的要求主动与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就社区办公用房和服务设施问题签订购买协议,购置费由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社区办公用房和服务设施产权归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使用权归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非法转让社区办公用房和服务设施的,由房管部门依照房地产转让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市民政部门牵头,会同市信息中心等相关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社区管理信息系统。按照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的原则,构建联通市、镇(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小组四级的网络信息平台。

  第十六条 社区管理信息系统建成后,市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跟踪、指导和监督,市信息中心负责技术管理,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更新本部门的信息。

第四章 社区服务

  第十七条 社区居委会应根据居民对社区服务的需求,为居民提供必要的服务,实现居民困有所助、难有所帮、需有所应。

  第十八条 充分发挥政府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建立公共服务体系。

  劳动部门指导社区建立并完善劳动服务站,扩展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功能和服务项目,提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水平和效率,为辖区内居民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登记、就业再就业政策咨询、各项就业补贴申领等全免费服务。

  社会保障部门要在社区构建服务平台,建立社会化管理服务机制,通过设立社会化管理服务窗口,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相关服务。接收退休人员达300人以上的社区,原则上至少要配备1名专职人员负责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切实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和领取农(居)民养老金人员的基本权益,使他们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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