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全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自身产品注册资料开展自查自纠,重点检查产品标准执行、临床试验以及注册申报资料的真实性、产品使用说明书是否规范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对全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自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做好迎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专项抽查的准备,对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理。
(二)在药品生产环节,重点对《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及质量体系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1.组织开展对全市所有原料药、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制剂室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物料供应商考核及物料管理、产品放行、生产质量管理、关键岗位人员及在岗情况等。积极推行药品GMP受权人制度,大力提高企业的质量意识、自律意识与实施GMP的水平。
2.全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开展自查整改,重点检查质量体系运行情况以及查找影响产品质量的生产薄弱环节和安全隐患。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对全市所有生产企业自查整改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协助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对有投诉举报、存在安全隐患、生产重点监管品种和生产血管内支架、骨科内固定器械、动物源医疗器械产品、同种异体医疗器械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重点检查,抽检率不低于50%。协助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对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满1年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进行复核,复查率不低于80%。
(三)在药品流通环节,重点规范经营主体行为。
1.加大《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力度。制订本市的GSP跟踪检查工作计划,组织对药品零售企业的GSP认证跟踪检查,检查率均不少于30%。
2.加强药品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在专项行动期间,日常监管覆盖率要达到100%,重点检查药品经营企业是否按许可经营方式或范围经营,有无出租(转让)柜台、摊位、资质证明文件、代开发票等情况。严厉查处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和购销记录项目不完备或不真实等违规经营行为。重点对经营疫苗等重点品种的药品企业开展全面检查。
3.对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满1年的企业进行复核,重点检查人员、场地的变化情况和产品经营记录情况。依法查处无证经营、挂靠经营等违法经营活动。
4.继续推进农村药品供应网、监督网建设。探索建立农村药品“两网”建设科学评价体系,全面深化农村药品“两网”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