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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补贴异地摩托车离莞托运费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补贴异地摩托车离莞托运费的通知
(东府办〔2006〕6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自2006年9月1日起,我市将禁止异地摩托车在本市除国道、省道以外的所有道路上行驶。为帮助异地摩托车主尽快将车辆托运离莞,市委、市政府决定对托运离莞的异地摩托车给予托运费补贴。通知如下:

  一、补贴期限

  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至2006年9月15日止,托运离莞的异地摩托车可享受补贴,逾期不补。

  二、补贴对象

  指通过货运公司托运离莞的,有车辆行驶证、车主暂住证和车主身份证(以下简称“三证”)的异地摩托车。

  三、补贴标准

  每辆托运摩托车补贴托运费100元。所需补贴费用由市、镇(街)财政各负担50%。

  四、操作办法

  (一)登记备案。办理托运的异地摩托车主,凭“三证”到当地公安分局派出所(警务区)登记,并领取《待托运离莞异地摩托车登记回执》。

  异地摩托车主只限于在居住地所在派出所、警务区办理,不能跨区域登记。

  (二)办理托运。摩托车主持《待托运离莞异地摩托车登记回执》到各镇街指定的场地,与货运公司办理有关托运手续,缴交托运费用。

  异地摩托车主自行租车集中托运离莞的,由当地镇街参照以上办法执行。

  (三)领取补贴。已托运离莞的异地摩托车,其车主可凭托运凭证和“三证”,到镇街指定窗口领取100元托运费补贴。

  五、职责要求

  (一)镇街

  各镇街要高度重视异地摩托车离莞托运工作,指定一名领导亲自抓,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相关责任,具体要抓好五个“落实”:

  一是落实好宣传工作。要将补贴期限、对象、标准和托运公司、托运价格、办理地点等告知异地摩托车主。

  二是落实好托运工作。各镇街要迅速联系确定有资质、有运力的货运公司作为承运单位,商定好有关托运具体事宜。

  三是落实好异地摩托车临时停放场地和托运办理点,落实专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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