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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严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严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必要性,正确处理消防安全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关系,切实把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周密谋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各级领导要进一步转变作风,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切实把专项行动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各级整治办要牵头组织公安、消防、文化、工商等部门,开展联合行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依法处理,联查联办。同时,加强整治信息沟通,及时互通整治情况。对决定取缔、关闭的场所,政府相关监管部门必须吊销其核发的有关证照。
  (三)严格执法,重拳整治。专项行动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惩消防违法违规行为,该停业的必须停业,该取缔的必须取缔,该拘留的必须拘留。对于干扰、阻挠专项行动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理;对于专项行动期间公众聚集场所发生的每一起火灾事故都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对因监管不力、把关不严,导致发生较大以上亡人火灾事故的,要查明原因,划清责任,严格倒查,严肃追究相关监管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四)强化宣传,把握导向。要在公众聚集场所开展以“提示公众所在场所火灾危险性;提示公众所在场所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的具体位置,遇到火灾等紧急情况如何正确逃生、自救;提示公众所在场所内简易防护面罩、手电筒、灭火器等灭火、逃生设备器材具体放置位置和使用方法”为主要内容的“三提示”主题宣传活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专项行动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要处理好依法严管与发展经济、繁荣文化的关系,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要有报必查,一查到底,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实施跟踪报道,坚决予以曝光。
  专项行动期间,各地要认真填写《全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严查整治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附件3),于每月13日、28日上报市整治办。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务必于6月20日前将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上报市整治办(联系电话:2972751,传真:2951009)。

  附件:1、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责任告知书
  2、公众聚集场所基本情况报告表
  3、常见装修装饰材料燃烧性能及烟气毒性
  4、全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严查整治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

  附件1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责任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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