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整治范围:
1、影剧院、放映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酒吧、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4、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游艺游乐场所;
5、洗浴、桑拿、保龄球馆、保龄球馆、旱冰场(室内)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6、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室内)。
(二)整治重点:
1、办理行政许可或审批情况。场所是否依法办理消防、工商、文化、治安等有关部门行政许可或审批。
2、建筑物的使用性质情况。场所所在建筑物是否符合设置公众聚集场所条件。
3、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场所是否依照规范设置建筑消防设施,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必须做末端试水试验、自动启泵试验,室内消火栓必须做出水试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必须进行主备电源切换及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报警测试)。
4、安全疏散设施及管理情况。场所疏散总宽度、每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宽度、最远疏散距离是否符合要求;疏散楼梯设置形式是否符合规定;疏散指示标志、火灾事故应急照明数量、照度等是否符合规定;有无锁闭安全出口、堵塞疏散通道现象;常闭式防火门闭门装置是否损坏、是否保持常闭状态,以及疏散门是否向疏散方向开启;商住楼经营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是否分开设置。
5、建筑内部装修装饰情况。是否采用聚氨酯泡沫塑料等易燃可燃材料(见附件3)进行装修;场所内部装修材料是否符合《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GB20286-2006)》的要求;是否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使用容易误导疏散的玻璃、镜子等进行装修装饰。
6、技术防范措施应用情况。卡拉OK厅及其包房内是否设置声音或视像警报装置;需要实施出入控制的安全出口是否设置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
7、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安全组织制度是否健全并落实;消防控制室人员是否在位并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是否制定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8、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职情况。是否开展自查整改;《公众聚集场所基本情况报告表》自查结果填写是否属实。
五、整治措施
1、凡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办理消防、工商、文化、治安等有关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或审批手续,擅自开业的,缺少任意一项,一律由当地整治办牵头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关闭,从重处罚。
2、凡公共娱乐场所设置在居民楼、图书馆和危险化学品仓库毗邻建筑内以及建筑地下二层(含二层)以下的,一律由文化部门依法责令暂时停业、限期搬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