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村居民公寓拆出的旧村用地或旧厂用地,应严格按城镇总体规划和旧村利用改造规划规定的性质使用,可用于发展二、三产业,鼓励用于建设公园、绿地等开敞空间,增加城镇公共空间,或用于建设市政设施和公共设施,改善城镇的环境。
八、把建设村居民公寓作为解决新增农村人口住房问题的主要方式
继续执行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独院式私房建设的政策。在镇(街)外围以从事农业为主的村组,确需安排独院式私房的,应报市政府审批。除市政府同意的项目,国土部门不再审批新建独院式私房用地,建设部门不再新办独院私房报建,房管部门不再核发独院私房房产证。
解决新增农村人口的住房问题,主要应通过建设村居民公寓,鼓励村居民上楼的方式。各镇(街)应摸清本镇(街)村居民住房的底子,结合本地实际,妥善解决与私房建设有关的历史遗留问题。要以镇(街)为单位,核定村(社区)建设用地的总量;核定可用于建设村居民公寓的用地规模和建设规模;核定申请村居民公寓住房的新增农村人口的申请人资格。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多渠道筹集资金,分步建设,解决新增农村人口的住房。鼓励各镇(街)、村(社区)积极探索解决新增农村人口住房问题的新形式。
九、开展村居民公寓建设试点工作
村居民公寓建设不要急躁冒进,应统筹考虑,在全市各镇(街)选择若干个不同类型的村(社区),开展村居民公寓建设的试点工作,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农村城市化为目标,以建设成熟社区,推进城镇发展,实现城镇建设总体规划,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标准,鼓励试点镇村因地制宜,大胆创新,把村居民公寓建设与村改居、撤并村组、合建社区工作联系起来,与回收改造旧村庄联系起来,与推进股份合作制、联合建设出租屋解决农民收入、解决外来劳动者的居住联系起来,探索我市建设村居民公寓的新经验。
十、加强对村居民公寓建设的管理
各镇(街)的村居民公寓建设和旧村利用改造专项规划必须经市政府审查批准,村居民公寓的规划建设方案必须报市城建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市规划、国土、公安、民政等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各镇(街)、村(社区)要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村居民公寓建设的有关手续,对违反程序,擅自建设的,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