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和加强我市村居民公寓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
(东府办函〔2006〕19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建设村居民公寓,引导农民上楼,是大势所趋。建设村居民公寓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我市农村城市化的途径之一,是依托集体经济力量,利用工业化成果解决本地村居民安居问题的有益尝试,是在不分配宅基地的情况下,解决新增农村人口的住房问题的主要方式。同时,村居民公寓建设也不要急躁冒进,必须通过规划、土地利用等政策,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村居民公寓建设的管理,引导村居民公寓建设的有序发展。根据2006年6月12日召开的今年第20次市委常委、副市长联席会议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我市村居民公寓建设基本目标
我市村居民公寓建设的基本目标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农村城市化为目的,引导村居民上楼居住。在规划的指导下,合理建设村居民公寓。建设村居民公寓,必须有利于节约利用土地,有利于旧村改造,有利于塑造城市功能,有利于培养村居民的城市意识和现代观念。
二、对村居民公寓建设实行分类指导
我市的村居民公寓的类型分为三类:一是由于城市建设,对村居民的原有住房进行整体或局部拆迁,而又需要对被拆迁的村居民重新安置的,一律采用建设村居民公寓,集中上楼的形式。镇(街)、村(社区)或负责拆迁安置的单位,应在规划的指导下,做好村居民公寓的建设方案,经批准后,统一建设,分配给需要安置的村居民。二是对于新增的农村人口,没有分到宅基地,需要解决住房的,应以镇(街)为单位,统一规划,做好村居民公寓的建设方案,在严格核定申请人资格的前提下,制定建设计划,分步建设,合理解决新增农村人口的住房问题。三是对于群众有意愿,集体经济力量雄厚,以改善居住环境为目的,统一规划建设的村居民公寓,以试点为主,鼓励探索,严格审批。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后允许建设。在全市范围内,对村居民公寓建设不作统一要求,但也不要一哄而起。
三、以规划指导村居民公寓建设
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村居民公寓的建设必须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区,不能建设村居民公寓。要改变由村(社区)为单位直接规划建设村居民公寓的做法,今后,凡建设村居民公寓的,要以镇(街)为单位,统一编制《村居民公寓建设和旧村利用改造专项规划》,经批准后,作为指导编制村居民公寓规划设计方案的依据。对没有编制《村居民公寓建设和旧村利用改造专项规划》的镇(街)上报的村居民公寓规划设计方案,一律不予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