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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4.9.2 应急终止的程序

  (1)现场救援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救援指挥部批准;

  (2)现场救援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相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应急指挥部应根据省政府和市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到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4.9.3 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1)环境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2)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特别重大、重大环境事件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15天内,将重大、特别重大环境事件总结报告上报省政府,并将重大、特别重大环境事件总结报告抄送国家环保总局。特别重大环境事件总结报告由市政府上报省政府,由省政府上报国务院;

  (3)应急过程评价。由市环保局组织有关专家,会同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组织实施。评价的基本依据:①环境应急过程记录;②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③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④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⑤公众的反映等。得出的主要结论应涵盖以下内容:①环境事件等级;②环境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③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④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⑤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⑥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⑦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⑧成功或失败的典型事例;⑨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4)根据实践经验,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

  (5)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环境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5. 应急保障

  5.1 资金保障

  市有关部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批后执行。

  5.2 装备保障

  各级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及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范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5.3 通信保障

  各级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全市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环境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分队间的联络畅通。

  5.4 人力资源保障

  有关类别环境应急专业主管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各地要加强各级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对各地所属大中型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组织和培训,形成由市、镇(街道)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网络。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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