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其中,核与辐射事件的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执行。
4.3.3 特殊情况的信息处理
如果环境事件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市政府报省政府,由省政府报请港澳办、台办和外交部启动相应预案。
如果需要国际社会援助时,市政府报省政府由省政府报请外交部,提出需要得到援助的国际机构、事项内容、时机等,由外交部联系,按照信息发布有关规定由指定机构向国际社会发出呼吁信息。
4.4 指挥和协调
4.4.1 指挥和协调机制
根据需要,市环保局及市有关部门成立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件所在地毗邻市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各应急机构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和事发单位的协调指挥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应急状态时,专家组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指挥部领导决策参考。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险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为环境应急领导机构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各应急分队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发生环境事件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环境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环保、海洋与渔业、海事、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环境应急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4.2 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环境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4.5 应急处置措施
(1)组织有关人员迅速到达现场,首先观察污染状况、人员伤亡情况、污染趋势等,判断是否需要疏散人群、是否需要向下游提出污染警告、污染事件的分类和预警分级判断,将现场情况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协助当地做好受伤人员的转移救护和现场维护与警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