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3 建立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系统。市有关部门根据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协调指挥中心及通讯技术保障系统。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环保局及市相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I级应急响应报省政府,由省政府报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II级应急响应报省环保局和省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4.2 应急响应程序
4.2.1 Ⅰ、Ⅱ级响应时,市环保局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开通与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级市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及时向市政府、省环保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3)通知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分析情况。根据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为地方或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4.2.2 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接到特别重大环境事件信息后,主要采取下列行动:
(1)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应急预案,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通报市环保局;
(2)启动本部门应急指挥机构;
(3)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需要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向市政府提出请求。
4.2.3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可以参照I、Ⅱ级响应程序,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应急响应行动。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市环保局及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请求。
4.3 信息报送与处理
4.3.1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镇(街道)以上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紧急情况下,可以直接报告市政府办公室或者市环保局。
负责确认环境事件的单位,在确认重大(Ⅱ级)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报告市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特别重大(Ⅰ级)环境事件立即报告省政府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政府及省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市有关部门应立即向市政府报告。
4.3.2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